地下车库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导读: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需视情况而定。若车库未纳入公共分摊范围,其所有权通常归开发商所有。反之,若车库计入公共区域面积,则视为业主共有资产。因此,业主和开...

地下车库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导读: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需视情况而定。若车库未纳入公共分摊范围,其所有权通常归开发商所有。反之,若车库计入公共区域面积,则视为业主共有资产。因此,业主和开发商在涉及地下车库权益时,应明确车库的具体归属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建议业主和开发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护。一、地下车库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根据具体情况,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是否归属于业主抑或是开发商需要分别探讨:
1.若该地下车库并未纳入公共分摊范围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开发商所有;
2.然而,若将地下车库计算在公共区域面积之中,则地下车库将被视为业主共同拥有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地下车库违建其实可以直接起诉物业吗
在处理地下车库违建问题时,单独起诉物业是不可取的。事实上,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此类违建行为,通常应由物业进行监管及管理。若物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此种现象,其实我们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违规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倘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拒绝进行整改的话,那么物业有权将此事上报至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举报。最终,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向违规者下达拆除指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关于小区地下停放车辆的设施是否属于公共部分的问题,其所有权归属款项,须依据特定的情景来进行区分判断若是该地下停车场并不列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分摊范畴之内,那么通常情况下,其所有权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如果这个地下停车场地包括于公共空间领域之中,则其实我们应当被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的财产因此,当涉及到地下停车场权益的问题时,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该对停车场的具体归属状况有清晰的认识,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无谓纷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我们的建议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如有需要,其实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归国家所有。但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因此在当今社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随着人们私家车的普及,停车也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不仅去商场或是街边的停车费越来越高,甚至是自家小区的停车位都日趋紧张,很多小区都要征收几百一月的停车费,或是几十万一个的使用权,导致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那么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请跟小编来了解下。
一、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归国家所有。但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因此在当今社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目前城市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报建时就已在规划上注明是地下车位。此类车位其实可以租售,但需取得房管部门的销售许可。
二以人防工程名义报建,实际作为车位使用的。这类车库不能买卖,也根本不能取得房产证、土地证。
三、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究竟归谁所有
一目前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中只要涉及地下建筑,就很难解决,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在内的权属没有明确界定,更没有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据了解,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归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法律同时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实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按照《人防法》规定,投资者收益,但物业公司并不是投资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屋所有权归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既然开发商已将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业主,业主们也就拥有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二高层建筑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是国家的强制要求,人防工程本质上是小区的强制配套设施,应该和小区的道路绿地一样随着房产一并移交给全体业主使用。但是由于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法律主要是《人民防空法》,而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于该法颁布后的九十年代末才开始逐渐形成,所以该法并没有涉及人防工程使用权转移的内容,涉及使用权的规定也仅有该法第5条一句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开发商会狡辩说人防车库的成本未计入建筑成本,但是人防工程本身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配套,并不因为是否计入建筑成本而决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移。就好像汽车必须配备刹车、安全带一样,无论是否计入成本,都需要向全体业主移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因此,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答案是肯定的,人防工程作为共有财产,应属于国有或由法律明确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但是由于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小区很多设施的归属,对地下车位产权却没有涉及,这就给开发商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获取利益,要彻底明晰这一“灰色地带”带来的模糊问题,就必须由有关部门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厘清地下车位的性质、归属,进一步明确对地下车位的租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