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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9)(对一道司考题过度解读引发的争议)

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

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更多法律解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9)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法律解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9)(对一道司考题过度解读引发的争议)

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

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

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选项B正确。法官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将本来不是工作场所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区域,因为职工往来所必须经过,也解释为工作场所。

选项C正确。在作出扩张解释后,为了防止其过度扩张,以至于超出社会公众对法律条文应有含义的预测程度,进而作出的裁判结果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还有必要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扩张解释的结论予以验证。

选项D错误。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法律解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9)拓展阅读

法律解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9)(对一道司考题过度解读引发的争议)

对一道司考题过度解读引发的争议

法律解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9)(对一道司考题过度解读引发的争议)

作者李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今年刚结束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题目也稍稍调皮了一下,把本来属于恋人之间胡闹打趣时女生常问的一个问题——“我和你妈妈掉河里了,只能救一个人的情况下,你救谁?”——稍加变型之后搬上司法考试之中,就在司法部将参考答案公布之后,这样一个普通的司法考试题目却引发了媒体的强烈关注,针对所涉题目C项中“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立场非常不满意,网络上也形成了一边倒的趋势,大有造势要求司法部在异议期结束后修改答案之意味,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让我们先看一下题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第5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法部参考答案:ACD)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罪成立的相关知识,选项C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四: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发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C项中某甲对其母亲有婚姻家庭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对女友却无上述义务,故在能救其母亲而未求助的情形下,构成不作为犯罪。这一结论对于无论持何种犯罪论体系的学者来说均不存在争议,但为何媒体会不买账?普通民众也不认同?问题何在?

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导致了这一现象:

第一,司法考试题目设计本身的特点。

司法考试中的许多案例都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出题人将其稍加改编后纳入司法考试题目之中,为了方便阅读和达到考查的要求,必然会将案例事实进行简化、对条件进行限定或理想化设计,而将案件的这种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悖生活常理、甚至滑稽,如果浏览一下历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案例会感叹出题人真有才。这种对案件事实的理想化处理、设计,用于司法考试之中本无太多的争议,但也仅限于考试之用。因此,常有人说法学理论学得太好反而不太好过司法考试,因为一看题目都有问题,每一题都不严谨,但这毕竟是为了考试便利而已,不应过多苛责。

第二,在对本问题理解上的错位。

首先,这一千古难题在有了定论后让人不安。司法部公布参考答案后,媒体采访了一些学者和律师,得到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司法考试答案没有错!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出,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基本没有争议,而媒体却热闹起来,一定要讨个说法。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母亲和女友掉河里,基于法律规定须先救母亲,否则会构成犯罪”的不安。

其次,媒体的过度解读。在本题的选项中,出题人为了避免误解,对条件进行了特别限定“甲,能救出母亲,而未救出母亲,无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不就是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吗?而在许多媒体和撰稿人的发文中,加入了许多鲜活的内容:如离谁更近?紧急时无法律!脱离现实理性!诸如此类种种。以现实中的案例来取代司法考试试卷中的试题,本身就不可取。出题人已经明确限定了“甲,只能救一个,两个人离得一样近,其他救助难度一样,且有救母亲的法律义务,而他只救了女友未救母亲,是否构成犯罪?”所以说,和这一试题较真完全没有必要。

再次,媒体和社会的担忧。笔者认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为何一个救了人的人还被认为是罪犯?社会民众心中的英雄模范缘何变成法律人眼中不作为的罪犯?

这一担忧的关键在于对犯罪构成的误解:从构成犯罪的两方面来看,一是客观违法,二是主观罪责,违法之中包含违法阻却事由,罪责之中包含罪责阻却事由,只有在一个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客观和主观两个要件时,才最终成立犯罪。

媒体和社会所担心的英雄模范在救助了他人而未救助自己的亲人会构成犯罪的情形也不会发生,由于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时间确定先救谁而选择了离自己最近的反而失去亲人,此种情形下刑法不能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够选择,如消防员在救火中首先援救的必定是离自己最近的人或物一样,刑法不能苛责一个没有选择可能的人。在此意义上说,最终刑法处罚的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一个人的选择——在能够选择适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违法犯罪行为,这也符合刑法和社会的正常期待。而在同时存在两个具有法律上的义务时(如母亲和老婆同时掉河里,只能救一个),刑法也不会强人所难,义务冲突也是阻却违法的一个事由,也不会被当作犯罪处理。

司法考试命制类似题目的理由在于:重申了具有求助义务的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而履行这一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圆满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正是刑法乃至整个法律的目的——维护道德、维护正义、维护秩序。

如果说司法考试的这一题目会破坏道德和情理建立起来的社会的话,那么我想,没有什么比一个圆满的家庭、安定团结有序的社会更加道德的了,而这一试题也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理想和目标奋斗,只是试题本身调皮了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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