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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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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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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拓展阅读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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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那么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概念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王加树律师解答: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成立的条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王加树律师解析:

  要约邀请中明确了交易条件或其他保障性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而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该在承诺时兑现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允诺,如果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与实际不一致,有可能属错误陈述或欺诈,进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所以,要约邀请中的误述和对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因客观原因变化无法兑现或者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兑现,如果要约邀请人存在过错,并给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的一点是要约虽然是意思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必须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事实改变,两者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从鼓励交易的原则来说这一点可以更好的保护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不至于让二者因为要约而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摩擦。

王加树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硕士研究生学位,二十余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大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一千多件诉讼和仲裁案件。一贯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技能,严谨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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