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不发生事故”比“对方全责”更重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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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拓展阅读

“不发生事故”比“对方全责”更重要
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
究其真正原因
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比如驾驶车辆行经路口时
不提前减速、互相礼让
事故案例:
2022年02月27日13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辽G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至赤峰市敖汉旗新工街广玖汽车玻璃店南附近道路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单某某驾驶的蒙DU****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认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类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
大多都是由司机“抢”来的
那么,车辆让行该怎么让才对?
1、有标志要遵守。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让右原则。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两辆车交叉方向直行,左侧的车要让右侧的车先行。
3、转弯让直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右转让左转。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守法规,知礼让。不是一句口号
而是确保我们平安出行的“铁律”
如果罔顾安全开“冒险车”
随时都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而“不发生事故”比“对方全责”更重要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做到
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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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通 讯 员:崔晓然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