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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若干情形)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更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若干情形)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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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拓展阅读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若干情形)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若干情形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1)时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4)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5)举证期限的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法院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2019》)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款规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法院酌情再次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视情况不予采纳。

当事人逾期举证可能被法院采纳的情形

1。 新的证据

在《证据若干规定2019》实施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2008调整)”)中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若干规定2008调整》中关于“新的证据”的定义已在《证据若干规定2019》中被删除,但“新的证据”这个概念并未消失,《证据若干规定2019》、《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仍旧存在“新的证据”这个概念,笔者认为何为“新的证据”目前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虽然《证据若干规定2019》中删除了关于“新的证据”的定义,实践中法院仍可选择沿用原先的表述将“新的证据”定义为“新发现的证据”。

(2020)辽02民终8276号——“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因其未在一审中提供,不属于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2。举证存在客观障碍

新修订的《证据若干规定2019》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2020)云05民终563号——“上诉人提交的以上五组证据均形成于一审审理之前,经本庭询问,上诉人称之所以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交以上证据是因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还钱,以上证据与该诉请并无直接关联;其次,上诉人身在广州,与其在腾冲市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对接存在一定困难。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的主张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其次,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三方并未退伙,这属于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现其通过举证试图推翻自认,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2019)沪01民终1161号——“且陈海龙表示因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不畅的原因故未能在一审期间提供该些证据,本院认为陈海龙未能就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失权的相应后果。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采纳。”

综上,当事人是否存在无法举证的“客观障碍”由法院进行自由裁量,且需要由主张该情形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

3。无合法理由但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020)湘0105民初3454号——“关于原告延期举证所提交的证据能否采纳的问题。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和调查令。本院于当日责令其说明理由,原告称因受疫情影响不便前往河南调取证据,且因以被告为相对方的其他交易方受损现象比较普遍,蓝天公司在前期配合警方调查类似案件时有相关细节不便向原告方透露,因此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调查举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取得相关证据,但不影响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原告逾期申请延期举证和调取证据存在重大过失,应予以训诫。结合本案案情,原告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经被告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逾期举证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从本文提及的法规修订变化中可以看出对于何为“新的证据”、是否存在举证的“客观障碍”之情形法院均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保障实质正义。另外,法院对于逾期举证的情形并非一律不组织质证(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并可通过质证后再决定是否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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