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你知道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用工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地位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纠...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用工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地位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1、用工主体资格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而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经济上的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具体来讲,劳动者一般依附于用人单位,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排。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比较弱。
3、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不同
具体体现为:
(1)在受伤的处理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走工伤程序。
(2)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4)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还有其他方面,在此不一一列举。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等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
5、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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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你知道么?
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制定草案中曾就劳动关系的概念作出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者与劳动使用者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劳动使用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工作量的劳务服务,劳动使用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平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劳务使用者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劳务使用者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5)劳务内容多具有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主体上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即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年龄限制,这事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主体条件。
承担权利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还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医社保等,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的各个环节存在诸多用工风险;而劳务关系的劳务使用者不存在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按劳务合同约定提供一次性劳务支付劳动报酬即可,劳务使用者违约的,提供劳务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劳务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
隶属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领导、指挥,劳动者听从领导或上级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劳务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一定量的劳务即可,劳务提供完毕工作内容即终止。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实务操作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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