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哪些(《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之:退役军人评残谁来认定?)
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
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
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
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2、受理、初审
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经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地市级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3、上报:
①县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南通市民政局审查。
②南通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江苏省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江苏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并在本网站上公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省民政部门将在《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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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之:退役军人评残谁来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案例:原告刘治中诉被告营山县民政局不履行军人因公受伤伤残鉴定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治中诉称:原告系退伍军人,1967年5月在部队因公受伤,在西安空军451医院住院治疗。1969年,因西安空军451医院在集体疏散时将原告病历资料丢失,后来原告所在部队将当时已有资料和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交给了营山县民政局,委托营山县民政局为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并发放残疾补偿金。在原告复员转业后,被告迟迟未给原告办理相应手续。2003年被告不得已为原告办理了残疾证,并未向原告发放伤残补偿金,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为自己进行伤残鉴定并支付部队发放的补偿金时,被告却告知原告当年的资料已全部丢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的材料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并支付原告部队发放的残疾补偿金。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刘治中在诉状中称其1967年5月在部队因公受伤,后因其所在部队调整,住院病历档案丢失,请求被告根据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材料进行伤残鉴定并发放军人残疾补偿金,实质是要求被告履行为原告落实伤残军人优抚待遇的法定职责。从被告提交的国务院相继出台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地方政府的民政管理机关,不具有认定军人因公受伤及伤残程度鉴定的行政权限,原告请求被为其进行伤残鉴定并发放军人残疾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治中的起诉。
拓展:退役军人如何申请评定残疾军人等级?
一、所需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能说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的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出现役后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盖保管档案单位专用章);
5、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
二、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2、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3、县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4、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6、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2020年2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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