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是劳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废止、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复议方式,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作相关损害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工伤行政复议是劳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废止、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复议方式,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作相关损害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工伤保险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确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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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有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和所有权,不是相同的概念,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最为典型的物权的类型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性的,排他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物权总的来说,包括了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若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则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物权的类型中,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充分的权利其作为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性质,所有权人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地享有此项权利,当权利不圆满状态消失后,所有权自然地恢复其圆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