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挪用公款罪刑罚标准概述 挪用公款案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职务上故意擅自将公共资金用于非正当用途的行为该罪在刑罚标准上的具体规定如下:1.基本形态: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加重情节:在下列情况下,其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职务上故意擅自将公共资金用于非正当用途的行为该罪在刑罚标准上的具体规定如下:1.基本形态: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宜昌市挪用公款罪刑罚标准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职务上故意擅自将公共资金用于非正当用途的行为该罪在刑罚标准上的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形态: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情节:在下列情况下,其刑罚将从一档提高: a)挪用的公款数额特别巨大; b)导致公共资金枯竭或者严重不足的; c)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案件中主动退缴挪用的公款,态度真诚,并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审判,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职务上故意擅自将公共资金用于非正当用途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宜昌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