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是否需要复议 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知道工伤情况后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对其决定有异议,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知道工伤情况后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认定超时是否需要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知道工伤情况后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对其决定有异议,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此,在工伤认定超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复议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工伤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或者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工伤认定复议前置是否适用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采用的是复议前置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在《办法》与《条例》就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国务院《条例》效力强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复议前置来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