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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干货:股权激励经典案例分析—管理层收购)

随着企业并购的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掀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过100家,而且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正跃跃欲试...

随着企业并购的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掀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过1...更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干货:股权激励经典案例分析—管理层收购)

随着企业并购的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掀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过100家,而且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正跃跃欲试,管理层收购的强劲势头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管理层收购在具体运行中难免会遭遇诸多的法律障碍。如何从法律上有效地规制管理层收购行为,这是一个值得从理论上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界定

管理层收购,即ManagementBuy-out(简称为MBO),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风糜西方。历史上最早的收购案例是美国的KKR公司,我国的第一个尝试者是四通集团,该集团于1999年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就此引发了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热潮。根据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我们认为,所谓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杆杠收购的方式,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相对于其它的收购行为而言,管理层收购具有以下特点:

1、管理层收购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一种反叛。这种反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管理层收购追求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按照传统的公司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追求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股东通过委托代理授权管理者并将经营权逐步剥离,而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通过收购,则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其二:管理层收购追求公司下市,即回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在融资方面,传统的观念往往是力求公司上市以扩大融资渠道,而管理层收购则相反,它是一种下市行为,通过管理层回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使公众持股公司转变为私人控制的公司,即转为非上市公司。

2、管理层收购具有股权激励与清理产权双重功能。在股权激励方面,我国一直在推崇股票期权的做法。所谓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管理层的一种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额股票的权利。

3、管理层收购的主体和收购资金的来源上均具有特殊性。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目标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管理层收购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因此,管理层收购的财务结构由优先债、次级债和股权三者构成。

二、管理层收购的法律障碍分析

(一)管理层收购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管理层只能通过个人出资(包括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收购,而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又禁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遍股超过0.5%,显然管理层通过个人持股的方式达到控股的目的是不可能的。管理层为了规避法律,达到最终收购公司的目的,通常都是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即壳公司,通过壳公司达到收购的目的。壳公司完全由管理层控制。目前我国发生的管理层收购,大多采用了这种做法,如粤美的、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等。但是做法与《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二)管理层收购与证券法存在冲突

管理层收购与证券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管理层收购与《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存在冲突。《证券法》第68条界定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在第70条又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管理层为了达到收购的目的,必然要购买他所在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即壳公司)买卖证券,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证券法》第70条的禁止性规定。

2、管理层在采取换股收购方式上受到证券法的限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支付方式进行”,这使得通过股权交换收购上市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定向增发股票)成为可能。由于换股收购的前提是收购方必须为股份公司,因此,依据股份公司的分类,换股收购可以在两类公司间进行,即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

3、在收购方式上,与证券法存在冲突。虽然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两种方式,但在要约收购方式下,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且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流通股的价格往往高于非流通股价格好几倍,如果管理层收购主要以收购非流通股为目的,那管理层就不得不准备额外的资金去做流通股的要约收购,这对于管理层的资金实力来说必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管理层的融资行为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的限制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的“管理层收购公司股权的法律分析”的法律知识。在上文中,我们主要分析了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界定和管理层收购的法律障碍分析两方面。如果您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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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激励经典案例分析—管理层收购

案例 宇通客车:跌宕起伏的管理层收购

1993年,郑州客车厂与中国公路车辆机械公司、郑州旅行车厂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了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1999年,郑州市财政局作为股东成立了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由宇通集团作为宇通客车的母公司,控制宇通客车的股份。

郑州第一钢厂当时是宇通客车的第二大股东,但因经营不善深陷财务困境,为了安置大批下岗职工,它在2000年年底拟将股权卖给北京的一家投资公司,此举遭到了郑州市财政局的明确反对,但不实行股权转让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安置下岗职工,郑州市财政局只好让步同意股权转让,但条件是必须由财政局来卖。

在多方接触后,郑州市财政局并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为了宇通客车的长期发展,它最终决定将宇通集团的国有股权转让给宇通客车的原管理层和员工。

2001年3月,包括宇通客车董事长汤玉祥在内的21名高管、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和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科”)共同设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宇通”)来实现管理层收购。上海宇通表面上只有23名股东,但实际发起人其实是21名高管和838名宇通客车的员工,除汤玉祥之外,其余20名高管每人代表一个车间或科室,这样的安排主要是为了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法律限制。

2001年6月,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后被纳入郑州市财政局)签署了《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郑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宇通集团89.8%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宇通并报财政部审批,同时,报批期间,宇通集团的该部分股权和宇通客车2350万国家股都由上海宇通代为管理。同年8月,上海宇通按照约定向郑州市财政局支付了9 687万元股权转让款,但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对此事做出批复,郑州市财政局无法如约将股权转让给上海宇通,也没有及时返还股权转让款。因此,2003年12月3日,上海宇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郑州市财政局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

2003年12月20日,法院冻结郑州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100%的股权并公开拍卖该股权。最终,通过竞价,上海宇通以14 850万元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郑州宇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发展”)以16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10%的股权。宇通客车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显示,上海宇通又是宇通发展的大股东。几经辗转,宇通客车的管理层收购才算尘埃落定(见图)。

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示意图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干货:股权激励经典案例分析—管理层收购)

案例解析:

在中国,管理层收购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较为敏感。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而言,不仅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而且要面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个难题,因此无形之中给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操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管理层收购总结:

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发生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管理层收购主要面向公司经理层,收购的对象可以是整体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甚至可以是公司中某一特定部门。与一般企业重组或企业收购不同的是,除了强调收益和企业增值外,管理层收购还将引起企业产权的变动,尤其体现在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方面。

在企业内部管理层对公司的收购中,经理层不仅掌握着公司许多重要资源,对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也了如指掌。当经理层从纯粹的企业管理者变为产权拥有者时,他们的积极性势必有所增加。但是,在采用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激励员工时,企业所有者务必先考虑这样两个问题。

■ 公司的经理层在聘用期间,公司发展如何、个人付出如何、业绩发展空间如何?如果在聘用期间工作表现一般,那么当他或她变为企业所有者之后,公司业绩一定会有所提升吗?

■ 公司经理层如果有意进行收购,那么在收购过程中是否会利用工作便利刻意造假公司业绩,以便达到低价收购的目的?

目前,常见的管理层收购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将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新公司也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现实中有许多公司违背了这一规定,存在法律风险。另外,不少公司采用职工持股会的方式代替成立新公司,但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因此管理层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管理层收购中,可能会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1)资金借贷关系。由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需要大量资金,目标公司的经理层通常无法凭借自有资金独立完成收购任务,这就需要经理层借助各种杠杆工具进行融资以获取足够的收购金额,这样经理层与金融机构之间就会形成资金借贷的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管理层收购都涉及委托代理关系,只有当公司管理层通过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来进行融资时才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下,战略投资者会为管理层专门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此时,管理层是委托人,战略投资者是受托人,两者之间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由管理层委托战略投资者出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基于经营目标公司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逐步从战略投资者手中回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直到完成整个管理层收购。

(3)股权买卖关系。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作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作为被收购方)经过协商后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通过直接转让股权、上市公司集体制、母公司改制转让股权或置换股权等方式,将公司股权顺利从原股东名下转移至管理层,使管理层同时享有公司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管理层收购适用于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集团性质企业以及反收购时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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