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什么行政行为(哪些行为不认定为工伤)
导读:工伤认定是实打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律赋予权力,对职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工伤、能否视同工伤进行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严格法定程序和...
工伤认定是什么行政行为
导读:工伤认定是实打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律赋予权力,对职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工伤、能否视同工伤进行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严格法定程序和标准,旨在让职工获救治与补偿,促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风险。它需有人申请,认定结论有强拘束力和公定力。一、工伤认定是什么行政行为
工伤认定,那可算是一种实打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咱就这么说,它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凭借着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去对职工因为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到底是不是属于工伤,又或者能不能视同工伤,做出一个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这工伤认定,那可是有着特别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标准哟。
它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能让那些因为工作而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患上了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还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也能促进工伤的预防以及职业的康复,把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给分散开。
从法律性质这方面来看,工伤认定其实是一种得有人申请才会进行的行政行为。
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还有工会组织等等这些,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提出申请。
一旦做出了认定结论,那可就具有很强的行政拘束力和公定力,大家都得照着这个结论来办事。
二、工伤认定是认定伤残等级吗
工伤认定跟伤残等级认定可大不一样。
工伤认定,主要就是来确定职工遭受到的伤害到底属不属于工伤的范围,关键就在于得判断受伤的那种情形符不符合工伤的法定条件。
再说那伤残等级认定,那是在工伤认定顺利通过之后才会进行的,是对受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
这工伤认定就像是伤残等级认定的前头一步程序。
只有先经过工伤认定被确定下来,才有资格去做伤残等级鉴定。
而且,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那可是会直接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以及赔付的金额产生影响。
简单来说,工伤认定主要是确定是否为工伤,而伤残等级认定则是进一步细化受伤的程度,二者在法律层面上有着很明确的区分,各自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就好像盖房子,工伤认定是打地基,伤残等级认定就是往上盖楼,少了哪一个都不行。
三、工伤认定是去哪个部门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得往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
具体来讲,通常就是你所在单位所处的那个地方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得提交一些相关的材料。
像工伤认定申请表,还有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这里面既包括那种正式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还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又或者是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类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一下,单位得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天起,30天之内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要是单位没按照规定来申请,那工伤职工或者职工的近亲属,还有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天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1年之内,就其实可以直接朝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可是很重要的事儿,大家可得记清楚。
当我们明确工伤认定是什么行政行为后,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比如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问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另外,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也是关键。若你对这些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存在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哪些行为不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等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七、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其实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其实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九、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综述,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发生意外都算工伤,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喝酒、吸毒故意麻 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具有故意性,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