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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有16个档次 对按年缴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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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有16个档次 对按年缴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及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缴费记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并负责缴费记录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单位缴费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征收情况公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个人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拓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有16个档次 对按年缴费给予补贴)

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有16个档次 对按年缴费给予补贴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6月23日讯6月23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岩做客民生在线,围绕“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社保补缴需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完成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是网友们关心的热点话题。在本次访谈中,赵岩介绍到,如在单位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未在单位就业,可以按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己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若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可以享受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档次代缴不超过十五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帮扶政策。

对于社保费补缴的问题,赵岩表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由欠费单位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出具的法律文书。补缴时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

访谈中,有网友提到居民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对此,赵岩介绍到,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筹资方式。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青岛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根据青岛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两种社保缴费档次模式可供灵活就业人员选择

访谈中,赵岩介绍到,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2)为方便参保人确定缴费基数并缴费,人社部门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预设五档缴费基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任选一档确定缴费基数。

此外,青岛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按月发放,审核审批期限为每月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后,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目前,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补贴标准是根据《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确定的,如需了解详情可拨打政策咨询电话12333。(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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