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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被森林公安拘留后送到哪了)

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协调、...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森林公安是否有强制措施执行权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被森林公安拘留后送到哪了)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省公安厅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省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浙江省林业厅 森林公安-机构职能

百度百科-森林公安

我一个朋友由于乱砍乱伐被森林公安逮捕,期间罚款后被放出来,最近检察院传唤说又要罚款,说没有钱罚款又

本案,森林公安部门当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应该是刑事拘留,交了取保候审保证金后,转为取保候审。现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才让交罚款(作罚金用)的。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争取从轻刑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森林公安局和公安局的区别

法律分析:主要职能不同。森林公安局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普通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被森林公安拘留后送到哪了

看守所。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律渐查询可知,涉嫌犯罪才会被拘留,应该关押在当地看守所,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所以被森林公安拘留后送到了看守所。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审批行政拘留吗

县级森林公安机构,一般为派出所,无权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独立的森林公安局,可以做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森林公安局有林业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权和林业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国家林业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林安字[2000]156号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林区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履行刑事侦查权。

森林公安局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森林公安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山西要在县级组建森林派出所谁知道

森林公安自开始组建以来一直借用林业部门事业编制;1997年国务院实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后参照公务员管理;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5〕第42号文件明确要求解决全国森林公安政法编制和办公经费;2006年实施《公务员法》后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相继进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2007年中央编办下发〔2007〕第19号文件核定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国家林业局下发通知对森林公安现有人员过渡为公务员进行再部署。目前,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已基本解决公务员过渡、转政法编、行政单位转制等基本问题。在新形势背景下,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转变观念,锐意改革,不断探索人事任用的新机制,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一、摒弃“木头警察”的小团体意识,树立“公安一家亲”的大公安意识以往,森林公安机关受工作范围局限性的影响,内部普遍存在一种小团体意识。不少森林公安民警认为自己就是专门管木头的行业警察,既不同于林业局的一般干部,也不等同地方公安民警,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独立狭小的空间。受这种传统观念制约,一些森林公安民警相对思想僵化,行为保守,信息闭塞,具体表现在:对工作漠不关心,责任心不强,思想境界不高,心胸狭隘,信息迟缓,不愿参加组织活动,不愿与外界接触等方面。社会各界对森林公安机关也不同程度存在偏见或误解。有的平原县市,地方党政领导对森林公安工作不够重视,甚至县市分管领导也不知道有森林公安这个机构。有人简单地将森林公安划为林业局,也有人误认为森林公安就是一般的行政公安,这些片面的看法都不准确。森林公安机关是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体制,既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同时又列为公安机关序列,党政工作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承担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准军事化队伍。现在,一些森林公安机关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新形象,对自身的归属感和角色定位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有的森林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地方公安处理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如派警力参加集体活动、重大安全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纠纷等,转变以往公安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不调动森林公安警力的思想,令公安部门领导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当遇到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性案件时,森林公安机关在自身侦技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与地方公安携手办案,发挥自己在林区的优势,共同完成侦查任务。还有一些地方森林派出所兼管社会治安,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种职能”,拓宽了森林公安的工作职能,加大与地方公安业务交流,形成优势互补,协同作战的攻坚力量。这些实际情况表明,公安机关警种界限被打破,森林公安逐步摆脱“木头警察”的小团体意识,“公安一家亲”的大公安意识蔚然成形。二、打破固步自封的常规任用机制,建立与地方公安定期交流机制以往,森林公安机关的人事机制仅局限在内部小范围内调整,长期不动,固步自封,且牵涉到林业、公安、政法、人事组织等多家部门,调整起来手续繁杂,重重受阻。有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只设有一个局机关,森林公安民警在这个机关里一干就是一辈子,无法与外界交流。还有的森林派出所民警长期呆在一个地方不轮换,一干就是十几年、二十多年,很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近十年来没有新增民警,队伍面临年龄结构老化,缺乏战斗力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困扰了森林公安队伍的今后长足发展。现在,森林公安已基本转为公务员、转政法编制,一些地方的森林公安机关对原有的人事机制进行大胆改革,深入探索,逐步建立起一些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人事任用新机制。如2007年9月,中共樟树市委对该市森林公安局及所属的两个派出所的主要领导进行人事调整,正职领导分别由地方公安、森林公安担任,森林公安局长有史以来第一次同时进入公安局党委、林业局党组班子,探索出了一套行政公安、森林公安并轨,集中优势,资源互补的大公安用人机制。就领导层面的交叉任职情况来看,如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调任森林公安局局长;某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调任森林公安局局长;也有某市森林公安局长调任市公安局副政委;某市森林公安局长调任市公安局技侦大队大队长。在普通民警这个层面上,也有许多派出所民警、交警、治安警与森林公安民警人事交流的实例,一些森林公安机关陆续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新增森林公安民警。古语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蠧”,“问君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只有经常性地开展人事交流互动,扩大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定期交流,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森林公安队伍才会焕发活力,激发战斗力。事实表明:森林公安正在打破原有固步自封的常规任用机制,建立与地方公安机关定期交流机制是势在必行。三、强化林业、公安两种行政执法职能,加大政法机关交叉任职森林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支专业性警种和重要的司法力量。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又是林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是一支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由于森林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它必定肩负公安执法、林业执法双重管理职能。根据中央编办〔2007〕第19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转为中央政法编制后继续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可见,中央的政策没有变,在一定时间内也不会变。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弊端是:一、两个主管部门容易产生意见不一,相互推委,致使森林公安机关左右为难,处于尴尬境地。二、森林公安机关对来自林业系统内部的破坏资源案件的查处易受到行政干预。有利的方面是: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法律手段和人民警察的权益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二、可以受到林业部门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三、行使两种职能,为林业生态建设和林区社会治安做贡献。根据党委归口管理的范畴,森林公安机隶属于政法机关,受同级政法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享受国家政法转移支付经费。从理论上来说,森林公安机关已经转为国家公务员,享受中央政法编,隶属于政法机关,在政法机关内部交流任职已经没有什么大的障碍了。在实践中,森林公安机关与其它司法机关交流任职的例子有很多,如某市政法委副书记调任森林公安局局长,某市森林公安局长到政法委担任职务。政法机关原本是一家,具有独立司法,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法律程序的共同任务。在政法机关内部开展定期交流,交叉任职,符合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有利于培养司法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理论和实践表明: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与政法机关人事交流。四、提高森林公安机构级别,探索垂直管理的人事体制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机关受到级别低、待遇差、不被党政领导重视等因素的困扰。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是叫局,处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二级局,而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森林公安局领导很少有机会直接向同级党政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即使见到了领导,一句搪塞的话说:“你去向你们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去。”只好悻悻离去。提高森林公安机构的级别,改善人事管理体制呼之欲出。近年来,省森林公安机关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迈出了实际步伐,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如省级机关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增设,扩充编制;设区市森林公安机关全部实行副县级建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规范名称,主要领导进入同级林业或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派出所全部实行副科级建制;九江市、抚州市等一些地区率先进行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升格为正科级试点;一些地区,森林公安可以以自己党组织的名义直接向市委组织部门提出人事建议。目前,该省森林公安局拟将本级机关升格为副厅级,将全省县级局升格为正科级,并进一步探索实行省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或下管一级的人事管理体制。探索省、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升格和改善原有管理体制有许多重大意义:一、可以解决森林公安机关级别低、不被党政领导重视的问题;二、提高森林公安干警政治、经济待遇;三、可以回避地方行政干预;四、避免双重管理体制中主管部门相互推诿,意见不一的问题;五、有利于严格执法,有效监督查处系统内部、外部的违法犯罪案件,树立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森林公安立案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局立案后,会进行侦查活动。侦查活动包括两部分内容:一、调查取证。二、对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中,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应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由侦查部门办理撤销案件手续。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被森林公安拘留后送到哪了)

好了,今天关于“森林公安是否有强制措施执行权”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森林公安是否有强制措施执行权”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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