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领导安排做实验可以起诉吗(怀孕了,公司要我签这种协议可以签吗? - 百度宝宝知道)
导读:若双方协商无果,您有权向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中若存在分歧或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可寻求调解组织帮助。若调解无效或协议未履行,可转向当地劳动争议...

怀孕后领导安排做实验可以起诉吗
导读:若双方协商无果,您有权向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中若存在分歧或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可寻求调解组织帮助。若调解无效或协议未履行,可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除特殊规定外,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怀孕后领导安排做实验其实可以起诉吗
如果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进行妥善的商议解决,您有权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各方存在不同意见或分歧而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虽然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但是后续却未得到有效执行,此时其实可以考虑向有关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若仍然无法接受调解方案或者虽已达成调解协议但依然未能实际履行,便其实可以转而寻求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帮助;倘若对仲裁结果仍感不满,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其实每个人都还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怀孕后社保是单位全部承担吗
在产假期间,员工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而单位所负担的部分则会代替公司进行代缴。针对符合领取生育津贴资格的女性员工来说,其在生育期间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雇主并不能采用其他方式向她们扣除,而其实我们应当让她们有机会自发地将自己应该支付的那部分费用转交给用人单位。在此之前,这些女性员工有权与所在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明确其中关于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的具体扣除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实我们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怀孕期间领导降员工工资应该怎么办理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怀孕期间,领导降低员工的其实可以要求补足,不予补足的其实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申诉办理。劳动者也其实可以这类案件实际情况,解除这类案件的劳动合同,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进行办理。一、怀孕期间领导降员工工资应该怎么办理
其实可以要求补足,不予补足的其实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也其实可以以降工资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其实我们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在我国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时,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如工资条、工牌等能够证明相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我国的劳动部门根据这类人员进行办理这类案件审理和判决,确保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