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简介(“手机号+验证码”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大多数手机犯罪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目前短信息服务投诉是电信服务投诉中最多的业务,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垃圾短信和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实行手机实名制,旨在遏...

大多数手机犯罪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目前短信息服务投诉是电信服务投诉中最多的业务,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垃圾短信和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实行手机实名制,旨在遏制违法短信、诈骗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规范经营,减少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违规、违法行为。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申请者为个人用户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另外,在办理完入网手续后,移动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在为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代收信息费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推行“手机实名制”后,在短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可以保证各个使用环节能够辨别用户身份,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与最终用户能够获得真实的身份验证,从而达到有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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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验证码”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崔义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移动营业厅营业员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开新卡、话费充值、改套餐、清理手机内存等业务中,未经用户同意,私自将获取的用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至“JD拉新群”“淘宝拉新群”“抖音拉新群”等微信群内供群内他人注册相应平台新账号,并按条数结算费用,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442元。
【评析】
本案中,关于金某向他人出售的“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机号+验证码”并不显示使用者的姓名,不能识别认定为特定的自然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手机号+验证码”虽不直接显示使用者的姓名,但每个号码对应特定的自然人,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特定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上述解释,“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手机号码是通讯联系方式的一种,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工信部要求2016年底手机号实名率达到100%,未实名的手机号一律予以停机。公民使用的电话已实名登记,每个号码对应特定的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验证码是发给特定公民个人的,接收验证码是对公民个人身份的确定,结合起来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在案发时间段所涉及的手机号码均能够正常接打电话,接发短信,因此可以认定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与相应的自然人身份挂钩。
具体本案中,移动营业厅营业员金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私自将用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至多个微信群内供群内他人注册相应平台新账号。该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是公民不愿意该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该行为虽未直接泄露公民姓名,但在实践中,手机号往往与个人的微信、支付宝这样的app绑定,这些app是具有网络虚拟身份的,可以指向被窃取个人信息的特定的自然人,进而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窃取手机号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一般人的价值判断,本案中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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