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支持赔偿费是多少(全职妈妈离婚补偿标准是多少)
导读:离婚赔偿准则规定,过错方造成一般精神损害需赔偿1000-3000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赔偿3000-5000元。若侵害行为恶劣,受害者伤害极大且对社会产生...

离婚法律支持赔偿费是多少
导读:离婚赔偿准则规定,过错方造成一般精神损害需赔偿1000-3000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赔偿3000-5000元。若侵害行为恶劣,受害者伤害极大且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依法要求侵害人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减少或不予分配。一、离婚法律支持赔偿费是多少
关于离婚赔偿准则,一旦有过错一方因为某种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一般的精神损害,其赔偿金额应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而若产生了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则赔偿金额其实我们应当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浮动。
然而,如果侵害人的行为极其恶劣,受害者所受伤害程度极为严重,甚至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那么除了其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其实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害人在分配财产时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完全不予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其实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法律都有哪些
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下:男女在离婚意愿上达成一致的,应准许其办理离婚手续。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确保符合法律程序。当婚姻登记机构经过审核认为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后,将会颁发离婚证书。若男女任何一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可先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未能达成协议,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如果经调解仍无法挽回感情,则视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具体而言,以下五种情形被视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1、存在重婚行为或配偶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2、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法律支持赔偿费是多少”,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律不支持。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实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男女谈恋爱的很多最终都是不能结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因此,在分手的时候,可能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那么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尤其是女方,都提出关于男方是否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普通的恋人,正常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虽然双方恋爱或者同居了一段时间,分手时,一般情况下女方认为自己浪费了时间甚至吃了亏,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
如果在分手时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赔偿对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条子”,这种情况就要另当别论,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出具的“条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这种条子属于约定义务,具备合法条件,应予以支持。
至于夫妻离婚,更无所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对方有过错,且这种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几种情形,这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一般会支持,但是这不叫青春损失费而叫做精神损害赔偿。
二、恋爱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虽然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只有在夫妻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时候,有一个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与青春损失费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大家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这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