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情况有哪些(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情况有哪些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

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情况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除此之外还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一审终审制吗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可以适用一审终审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不说所有的案件只要不提起第2次诉讼,都可以属于一审终审同样存在着不允许提起第2次诉讼的一审终审情况,如果有什么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情况有哪些拓展阅读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二、民事诉讼都是两审终审吗?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但是民事诉讼并不都是两审终审。以下为两审终审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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