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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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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一、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

性贿赂不属于贿赂的一种。理由如下:

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贿赂型犯罪主要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无论是哪一种行贿犯罪,本质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即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所谓的性贿赂并没有涉及到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不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性贿赂不构成犯罪。所以性贿赂不是贿赂的一种。

但是,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为,性贿赂的本质是权色交易,行贿者通过他人或者自己向受贿者提供性服务,受贿者则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它既毒化社会风气,使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之风蔓延,也对社会健康发展带来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送礼与行贿被混淆造成困扰

(1)送礼和贿赂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送礼是为了向他人表述祝贺、关心、体贴,或是为了表示感谢,属于合法的社交行为;贿赂则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对象不同:送礼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贿赂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2)如何避免送礼与行贿被混淆造成困扰:

第一,对国家工作人员送礼时可以选择在他们生日的时候,或者在逢年过节时送赠送和节日有关的礼品。

第二,赠送礼品时,礼品的价值尽量不要太高,保持在2000元以下。

第三,赠送礼品的时候,不要委托接受礼品的人办理与他职务便利有关的事情。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对“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性贿赂不构成犯罪,所以性贿赂不是贿赂的一种。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蓝箭律师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拓展阅读

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性贿赂就是通过“性”换取利益的行为。详言之,性贿赂是请托人直接献身抑或雇佣他人提供性服务以换取受托人手中的权力来谋求某种利益。性贿赂的出现是生产力日益发达和经济飞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性贿赂具有财物贿赂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能达到财物贿赂所不能达到的目的。性贿赂更易导致权力质变,滋生腐败。

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一)性贿赂的基本内涵

根据《新华大字典》的解释,性是指有关男女、雌雄之间的爱欲或生殖1 398。根据《百度百科》所载:贿是由“贝”和“有”组成的,“有”就是“以手持肉”,意思是“肉食”;“贝”为钱财。“贝”与“有”组合在一起,意为用钱替人买肉。贿的本义就是为特定对象的吃肉行为买单,而引申义是为特定关系人提供免费消费。换句话说,贿乃是收买和打点特定关系人 。赂是由“贝”和“各”组成的。“贝”象征钱财;“各”表示十字交叉。“贝”与“各”组合在一起,意思是为了获得优先通行权,向监守在十字交叉路口的官员赠送钱财。赂的本义是为了获取优先权而向特定关系人赠送财物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将性与贿赂糅合在一起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进行论述则构成该文所要研究的主旨问题。

贿赂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是请托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用不法报酬换取受托人(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在通常情况下,请托人是以财物作为收买受托人的媒介,而性在传统观念中是不可能作为媒介与贿赂产生任何瓜葛的。

然而,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在享受物质需要的同时,更注重对精神需要的追求,不法报酬也理所当然地“包括能够满足人需求与欲望的一切利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人穷尽一切手段来满足受托人的一切需求,贿赂的种类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单一的财物贿赂已转向比较隐蔽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新的贿赂“变体”随之出现,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和提供旅游机会,甚至是性贿赂。请托人采用上述贿赂手段获得了与财物贿赂相同的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当性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勾结”在一起时,一种全新的贿赂方式———性贿赂就出现了。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权色交易,通常以两种形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一种是亲为型。请托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奉献自己与受托人发生性行为;另一种是他为型。请托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收买、雇佣和介绍性工作者与受托人发生性行为。“性行贿”和“性受贿”构成了完整的性贿赂,请托人无论是亲自上阵还是选择 他人与受托人发生性行为,都构成“性行贿”;与此同时,受托人与请托人本人或他人发生性行为,则构成“性受贿”。对性和贿赂所进行的分析表明,性贿赂具有贿赂的相关属性,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性贿赂是请托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亲自或选择他人与受托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受托人”一定是《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

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二)性贿赂的特征

首先,性贿赂具有非财产利益性。中国刑法将贿赂范围表述为“财物”,而2007年7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

目前,在中国贿赂的范围是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很明显,“性”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财产性利益,是无法以金钱作为衡量标准的人的生理属性。性贿赂中的“性”是请托人以满足受托人的生理需求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交易媒介。无论是请托人本人与受托人发生性行为,抑或请托人选择他人与受托人发生性行为,从性贿赂的本质上来看,都具有非财产利益性。请托人亲自与受托人发生性行为,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具有财产利益性;请托人雇佣他人为受托人提供性服务,从表面上来看,请托人的确实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具有财产利益性,但实际上,被雇佣者为受托人直接提供的仍是非财产利益性的性服务。因此,无论是亲为型的性贿赂还是他为型的性贿赂,请托人为受托人所提供的性服务都具有非财产利益性。

其次,性贿赂具有行贿与受贿主体性别的特殊性。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普遍认为性贿赂就是为男性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美女”,供其享乐,以换取不正当利益。从古至今,经典案例不胜枚举。从“叔公断狱”到汉代最著名的“性贿赂”———董卓和吕布中了王允设计的“连环美人计”,从成克杰到胡长清,从刘志军到刘铁男,这些性贿赂案件的性受贿主体都是男性“掌权者”中的“杰出代表”。

如前文所述,性贿赂是由“性行贿”和“性受贿”两部分构成。那么,如果“掌权者”为女性,为其提供性贿赂的应该是“帅哥”,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案、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局长刘光明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案和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案等,这些都是女性接受男性性贿赂的典型案例。更有甚者,山西高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晓波是奉献自己为上级,引诱下级为自己的双面性贿赂。

性贿赂属于贿赂的一种吗(揭秘:官场中的性贿赂)

因此,笔者认为性贿赂中行贿与受贿具有性别的特殊性。从性受贿方和性行贿方的性别来看,既包括女性又包括男性;从性服务的对象上来看,没有性别上的差异,不仅包括异性之间的性服务,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服务。换言之,如果请托人想利用“性”来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请托人必定要根据受托人的性别,甚至是受托人对性别的喜好来提供性服务,以期达到权色交易的目的。

再次,性贿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隐蔽性是贿赂犯罪的共有特征,而性贿赂较之其他的贿赂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请托人必然会精心策划好时间和地点来提供性服务,在通常情况下,性行贿方与性受贿方一对一的交易增加了性贿赂的隐蔽性。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隐私权的保护和私生活的不受干预给性贿赂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现代社会里,发达的交通工具和便捷的通讯手段为防止性贿赂被曝光提供了保障。因此,一般情况下,性贿赂是不会败露的,一旦败露,当事人可以乱搞两性关系等生活作风问题抑或卖淫嫖娼为借口敷衍了事。与财物贿赂或财产性利益贿赂相比,性贿赂在实施完毕后难以证明,查找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这种极强的隐蔽性致使性贿赂在当今社会中呈蔓延趋势,日益猖獗。

最后,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严重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即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性”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正常的生理需求。正当的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性贿赂属于不正当的性行为,是以满足受托人的生理需求来置换请托人所要实现的不正当利益。受托人获得性贿赂后往往将党纪、国法和人民的利益等抛在脑后,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不但侵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有损党政机关在民众中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较之财物贿赂和财产性利益贿赂,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对于受托人来说,性贿赂具有很强的诱惑力,一旦“失足”,必将为请托人多次谋取不正当利益,持续地给社会造成危害,导致公权力成为谋取私有利益的工具,极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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