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公司的消极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拓展阅读

公司的消极确认之诉
近期团队在忙着一起很有挑战性的案子:厉害公司有一位挂名股东小坏,和真股东小珍,小坏当年是帮小真代持股权。但现在,小坏被他人忽悠了,觉得自己也是真股东,所以使出了千方百计来妨碍小珍和厉害公司。思虑良久,厉害公司和小珍找到我们,想通过司法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小坏的问题,避免小坏一次次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甚至想要发起公司解散。其实本来由小珍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是最快速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小珍不能直接起诉小坏。所以,这就是我们的挑战性来源了:公司是否可以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先简单来看小坏方的观点,他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对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厉害公司是不能作为原告的。厉害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小坏就是登记的股东,是一个表面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本案没有可裁判性。
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但这种观点是将公权力领域的“法无规定不可为”错误扩大适用到了私法领域,在私权利的领域里啊“法无禁止即可为”,混淆两者的概念。根据私法领域的原则,厉害公司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被禁止,而难点其实在于:怎么证明厉害公司有诉的利益?
我们选择从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学定义着手,消极确认之诉是纠纷发生后,法律地位被迫处于不稳定或危险状态中的当事人,在没有其他救济的情况下,为了摆脱不安困境,通过行使诉权请求法院以确认判决对悬置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通过检索大量的案例,我们将诉的利益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1)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的不安性或者危险性;
2)上述不安或者危险可以通过判决予以恢复;
3)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本案的转机就在于,小坏这个人意欲置厉害公司于死地,就像最开始提到的那样,小坏在本案之前就提起了公司解散纠纷之诉,让厉害公司的法人地位几欲不保。除此之外,各方之前还有一系列纠纷,使得当事人之间原本明晰的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中。
因此,本案的主审法官也支持我们的主张,在无其他解决途径情况下,厉害公司提起本案消极确认之诉,能依靠判决的公权性使纠纷双方长时间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符合消极确认之诉的情形。这也能使当事人不安的法律地位尽快稳定下来,并且通过判决所具既判力使小坏今后不能提起相反主张,使纠纷得到直接、有效的解决。
最终,当然是如闻团队大获全胜了,如果各位也有类似的困扰,想解决挂名股东的问题,欢迎向我们咨询探讨哦。
作者 刘珊清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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