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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房产纠纷案例)

导读:1.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2.同一身份者可享有意定居住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其实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

导读:1.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2.同一身份者可享有意定居住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其实可以撤...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产纠纷案例(房产纠纷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

导读:1.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2.同一身份者可享有意定居住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其实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983年1月,蒋某振与余某芳登记结婚后共同收养蒋某(已成年)为养女。蒋某振原有住房被拆迁后取得安置房一套(本案讼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蒋某振),应补超面积补差款1.9万余元。1997年11月13日,蒋某振、余某芳、蒋某、兰某卿(余某芳之女)达成家庭协议,约定:由蒋某承担房屋补差款,房产权归蒋某所有;兰某卿来此房居住照料两老去世为止。蒋某当即给付蒋某振2万元。2001年余某芳去世。2004年10月,蒋某振又与廖某会结婚,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蒋某振的生活一直由廖某会照料。2006年6月27日,蒋某振立公证遗嘱:讼争房屋由廖某会一人继承。2009年10月7日,蒋某振死亡,廖某会办理了丧葬事宜。现廖某会无其他居所,仍居住在讼争房屋内。

后蒋某与廖某会对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蒋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廖某会搬出。

【裁判】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与蒋某振、余某芳、兰某卿达成的家庭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蒋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房屋超面积补差款后,其实我们应当享有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即在蒋某振、余某芳去世后享有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由于该房屋已通过家庭协议的形式处分给蒋某,且蒋某按约定支付了补差款,蒋某振的遗嘱行为不能对抗之前签订的协议行为。因此,廖某会不能因蒋某振的遗嘱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鉴于廖某会是蒋某振的妻子,对蒋某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现年老又无其他居所,且家庭协议中也有“两老居住至去世”的意思,从尊重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的角度,廖某会其实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判决:讼争房屋为原告蒋某所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廖某会不服一审判决,以前述家庭协议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廖某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存在家事协议与公证遗嘱、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1.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如何认定家庭协议和公证遗嘱的效力?审理中,有人认为,原告的出资只占房屋价值的小部分,可把协议一分为二看待。原告因支付补差款而取得房屋相应部分的所有权,其余部分可看作是蒋某振的赠与行为,协议签订至蒋某振死亡长达11年之久未办理过户登记,已过诉讼时效,该协议不能强制履行。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应视为蒋某振的遗产,鉴于原告支付了补差款,可取得该房屋与出资相应价值(出资时)的部分所有权,其余部分按公证遗嘱处理。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家庭协议签订后即要求原告打破亲情,积极“维权”办理过户登记,有强求家庭成员争财夺利之嫌,不利于家庭生活的和谐,与中国家庭生活实际不符。从协议内容看,所有权的转移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期限为蒋某振夫妇最后一人死亡时,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始生效力,诉讼时效的期限才开始计算。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民事协议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锁”,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途径,单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撤销在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因此,应判决该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

2.同一身份者可享有意定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其实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其实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即有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之分。本案中,从“家庭协议”的本意看,原告蒋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蒋某振夫妇享有居住权。被告廖某会作为蒋某振的合法配偶,其实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利至其死亡时止。一审判决被告廖某会享有居住权,符合“家庭协议”的本意,也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实现了居住权保护特定身份当事人的居住权利的价值取向。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法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其实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其实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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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房产纠纷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其实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房产纠纷案例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实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案情简述某天,一中年女士来到律所,咨询房产纠纷事宜:

2003年,该女士与长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兄长将自己的一套房改房出售给妹妹。

当时该套房屋房产证尚在办理中。

在协议签订后几个月,兄长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

现在该处房屋面临拆迁还建。

随着交流的深入,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错综复杂。

该女士共有弟兄姊妹5人含去世的长兄,其中长兄为其母亲改嫁时带来的,其他几个姊妹是父母婚后生育的。

长兄与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再婚不到一年,刚调到外地工作单位。

该处房屋在与前妻离婚时儿子随女方生活判决归其所有。

长子与再婚妻子未生育子女,在其去世后家人与其再婚妻子多年不曾联系。

目前,该女士父亲健在,母亲于半年前去世。

办案思路及心得经分析,律师设计通过诉讼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方案。

长兄的继承人中父亲和儿子住所和联系方式确定,难点在于找到多年不曾联系的长兄再婚妻子。

律师陪同当事人到长兄再婚妻子工作的城市多方查找,多次到民政、公安部门调查,最终与其取得联系。

随后,又到当事人父亲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和长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法院调取长兄离婚判决书。

因为派出所出具的其母亲销户证明时间错误,只好到殡仪馆调取火花证明,最终搜集齐全了诉讼证据材料。

随后,律师又协调法院和各方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送达、开庭。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又协调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屋登记部门,了却了当事人的心头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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