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交的合法理由有哪些(八种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导读:业主可合法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超出合同约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整改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
物业费不交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导读:业主可合法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超出合同约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整改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等。一、物业费不交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的合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首先是针对超出缴费范围内的费用,业主享有拒绝交纳的权利;
其次是当物业管理公司在其合同约定或书面声明中对服务质量做出保证,然而实际服务未能达到标准时,业主同样具备不交付相应费用的权利;
最后,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合同未规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的额外服务,业主亦有权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物业费不交被起诉了会有什么结果
倘若业主未能以正当理由解释拒缴物业费用,那么将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也需承担因诉讼失败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
若是业主或其他行为人士对此类义务性事宜加以怠慢,相关方均可致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或投诉,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亦有义务依法对此事进行处置。
当出现未缴纳物业费用的情况且受到对方的法律诉讼时,法院将会启动调解程序。
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业主确实存在应缴未缴物业费用的问题,判决结果将是要求业主缴纳,若反击不愿履行,物业公司则其实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每位业主都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按时足额地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如若违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并无正当理由而延迟或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该事项进行督促;
若在此之后仍未得到解决,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其实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物业费不交的合法理由有哪些”,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有哪些
其实可以拒绝交物业费的情况有: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其实可以拒绝缴纳。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一、业主其实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有哪些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其实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方式有哪些?
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可以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这种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收费普遍采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其实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有些时候,业主可能还没有入住,但此时物业却要求交纳物业费。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这个时候物业是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有享受到服务而拒付物业费。但在一些城市鉴于这样的情况,业主其实可以少交部分物业费,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并非是全数交纳物业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