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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身份证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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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身份证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公布身份证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

公布身份证是侵犯个人隐私,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侵犯个人隐私权赔偿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规定,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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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身份证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拓展阅读

公布身份证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两人发生分歧起争执,

一方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翻拍发至聊天群中,

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

公布身份证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他人身份证信息,犯法吗?)

基本案情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她起诉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的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发布,侵犯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红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信息再次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判决:公布身份证不侵犯隐私,但侵犯个人信息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福建高原、厦门思明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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