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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完成离婚手续,不算正式离婚。需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书,才算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达成书面离婚协议,...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完成离婚手续,不算正式离婚。需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书,才算真...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完成离婚手续,不算正式离婚。需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书,才算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亲自递交申请,并经过婚姻登记机构审查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财产、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才能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一、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已签署离婚协议,若未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仍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事实。只有在完成婚姻登记,领取离婚证书之后,才能真正宣告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有志于和平分手的夫妇来说,必须达成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由当事人亲自到婚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申办离婚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将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是否为自愿离婚,同时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诸多事宜,核实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当以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婚姻登记机构方能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其实我们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其实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签署离婚协议有效吗

关于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性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这一文件自生效之日起便被赋予了合法的地位。

然而,其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所有约定的条款都必须得到遵守。只要这些要求得以满足,地契内的条例便不会与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更不会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在双方对此负责并进行签字确认之后,这份离婚协议书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法律效应。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是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机构在接受离婚登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若未能达成明确的离婚协议,那么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所公布的离婚申请将无法被接纳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未办离婚登记有效吗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一、签署离婚协议未办离婚登记有效吗

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离婚协议仅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该协议仅起参考作用。但是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我们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二、哪些情况下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

1、未办理离婚,但双方已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实际分割了财产。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即已经离婚,而后也按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这种实际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后来的诉讼离婚中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2、离婚协议中约定立即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才生效,而是约定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夫妻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一样的,仅名称不同而已。如果因为名称不同就决定有效还是无效的,法律逻辑上也讲不通。

3、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三、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存在。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有强烈的证据效力,对于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强烈的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定这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

4、地方法院明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这种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在该地区的判例中法院都是认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对于这种法律上有争议的内容,不少地方的法院都会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所以对于地方性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留意。

要知道,如果夫妻为了想尽快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让步的,在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如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务中会有争议,容易导致自身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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