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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导读:关于共同财产执行,需接到当事人申明或法院调查、清点、保全财产。完成后,向共有人发书面通知,保障其知情权。共有人达成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经法院审查确...

导读:关于共同财产执行,需接到当事人申明或法院调查、清点、保全财产。完成后,向共有人发书面通知,保障其知情权。共有人达成...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

导读:关于共同财产执行,需接到当事人申明或法院调查、清点、保全财产。完成后,向共有人发书面通知,保障其知情权。共有人达成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法律约束力。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效力延伸至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份额内财产。

一、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

关于共同财产执行之途径与方法,大致可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需在接到有关当事人之正式申明或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对相关共同财产展开调查、清点以及财产保全等措施;

其次,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应立即向所有共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确保其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

若共有人之间就共有财产达成了合理且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则该协议在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将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效力也将延伸至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相应份额之内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其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怎么判定

关于如何确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标准如下: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表达出的意思,以此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视作共同债务;

其次,那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所导致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婚约真实有效,夫妻在婚姻期间内获得的所有薪资、奖励、劳务报酬、生产、运营、投资收益等财产,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下,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我们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1 当事人的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按每期的最后一日分开计算,无履行期间的,按照法律文书的生效之日起计算。2 法院执行的期限;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一、 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1、 当事人的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按每期的最后一日分开计算,无履行期间的,按照法律文书的生效之日起计算。

2、 法院执行的期限;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二、 强制执行措施

1、 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 排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外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

3、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 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 法院不可执行的财产

1、 保障基本生活的财产被执行人和其所扶养家属

① 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② 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③ 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2、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 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正常执行:一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4、 知识产权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荣誉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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