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遗产房配偶,子女,父母,哪个有优先居住权)
导读: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

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导读: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继承人则拥有所有权。两者无优劣之分,各有其用。一、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并不等同于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的使用权及使用的收益权,其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
然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在其祖辈或父辈离世后所获得的权利——他们其实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当某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某处房屋时,就会相应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居住权仅限于对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
这两种权利并无优劣之分,若房屋存在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此居住;
同时,继承人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优先的是什么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下,物权乃是针对特定标的物所享有的主导性权利,这其中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三大类别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居住权实际上是由建筑物的所有者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然而,居住权作为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另一种物权类型,并不存在任何优先级的问题。
换言之,随着居住权人充分行使其居住权,并不会对所有权人的相应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侵犯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居住权和所有权相比的话当然是所有权优先,因为居住权的实现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人自己对房子肯定是有居住权的,但是,所有权人如果通过赠与或租赁等方法把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在约定的时间内所有权人会失去居住权。一、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居住权与所有权是所有权优先,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二、所有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虽然居住权以所有权存在为前提条件,但是,就类似于在房屋租赁关系当中产权归房东所有,但房东并没有居住权,居住权是归承租人所有的,这就是所有权跟居住权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