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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电话、地址(开始啦!新区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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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电话、地址(开始啦!新区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

南京市各区财政局电话、地址

名称

地址

电话

玄武区财政局

珠江路455号政务大厅1楼

鼓楼区财政局

山西路84号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

秦淮区财政局

太平南路69号2楼政务大厅

建邺区财政局

雨润大街99号双和办公区C厅

中华路110号五楼

雨花台区财政局

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政务中心2楼)

栖霞区财政局

尧佳路20号栖霞区行政服务中心

浦口区财政局

江浦街道龙华路8号(浦口区行政服务大厅2楼)

江宁区财政局

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财政窗口金箔路666号

六合区财政局

雄州东路1号政务中心2楼

溧水区财政局

永阳镇小东门街3号

高淳区财政局

淳溪镇固城湖南路12号

化学工业园区财政局

化学工业园区大厂太子山路8号23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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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电话、地址拓展阅读

南京市各区财政局电话、地址(开始啦!新区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

开始啦!新区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2019年下半年南京市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宁金监发〔2020〕22号)和《南京江北加快建设扬子江新金融集聚区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95号),根据《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十条”),现就2019年下半年江北新区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等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奖励

1. 申报对象: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新注册设立并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注册并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之前未申报的可补申报。

上述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同时具备《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 申报标准:奖励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3. 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概况,包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阶段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概况,包括管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情况等;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奖励金额);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5)管理协议(如自行管理或合伙协议中对管理条款明确约定的,无需提供);

(6)基金到位资金证明(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银行托管协议;④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⑤银行回单;)

(7)登记备案证明;

(8)基金募集合法合规说明(未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其它违规资金设立基金等);

(9)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南京的承诺书;

(10)声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11)天使投资机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已投资早期企业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已投资金额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30%。

二、增资奖励

1. 申报对象

2018年1月1日后在江北新区直管区登记注册、领取过开办奖励后增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申报标准:奖励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2. 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已获得开办补贴的情况说明;

(4)增资到账证明(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银行托管协议;④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⑤银行回单;)。

三、投资奖励

1. 申报对象

在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同一轮投资按照资金最终全部到位时间计算),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江北新区直管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人。2016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未申报的可补申报,但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除外。

2. 申报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3. 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奖励金额);

(3)股权投资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帐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被投企业属于科技型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相关材料。

(6)声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7)申请天使投资人投资奖励的除以上材料外,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天使投资个人的认定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补偿

1. 申报对象:

在2016年1月1日后投资于江北新区直管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持有股份满两年,在退出时或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产生实际损失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2017年1月1日后符合以上要求的天使投资人。

2. 申报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3. 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及退出情况、投资失败原因、投资损失额、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补偿金额、已享受政府部门其他风险补偿情况等);

(3)股权投资机构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帐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

(6)第三方出具的关于投资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优惠政策

1. 入驻江北新区直管区的股权投资机构,享受购租房补贴按《南京江北新区加快建设扬子江新金融集聚区的若千意见(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95号)执行,向产业平台或街道进行申报办理。

2. 税收政策各股权投资机构依条件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

六、申报要求

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材料可先发送扫描版至新区财政局、产业平台或街道指定邮箱,并承诺:1、相关纸质材料在疫情结束后10日内补齐;2、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无虚报、瞒报行为。

2. 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截止至2020年3月15日。

3. 同一股权投资机构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相同材料仅需提供一次。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后报送。

4. 符合开办奖励和增资奖励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到注册地所在产业平台或街道递交申报材料;符合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到被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产业平台或街道递交申报材料。产业平台或街道核验申报材料后行文报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审核,对审核后合格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下达奖励和补贴通知。

七、说明

1. 上述所有申报对象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被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须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相关认定要求,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其中: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称为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超过18个月(含18个月)的,称为初创期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天使投资个人须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相关认定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咨询电话:88029785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素材来源/江北新区 编辑/陈茜 江北新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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