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办理假释的程序有哪些(【原创·2022年第74期】坚定实践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路径)
一、办理假释的程序有哪些1、办理假释有以下程序: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

一、办理假释的程序有哪些
1、办理假释有以下程序: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办理假释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执行机关为犯罪分子提出假释建议后,由中级法院对建议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2个月,简易程序是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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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年第74期】坚定实践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路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西平地区检察院在省检察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内相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凝聚司法合力为途径、以案件实质审查为方向、以办案质量提升为目标,努力推动职能发挥向司法公正聚力、监督办案向提质增效聚焦、权利约束向知责明责聚合,坚定实践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路径。
以凝聚司法合力为途径,职能发挥向司法公正聚力。以共赢的意识凝聚司法合力、以多赢的方式补齐监管短板,既在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益、提升监管改造质量中发挥监督智慧,又在补齐监管短板、维护刑罚执行权威中持续精准监督。一方面,联动协同破解难点堵点。以协同推动解决日常监督办案中发现的异地在押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罚金缴纳渠道不畅、造成服刑罪犯消极抵触改造、给监管改造带来被动等系列问题为重点,着眼消除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提升改造质量,依托省检察院牵头搭台,与相关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反复深入研究、会签会议纪要,探索建立服刑罪犯罚金缴纳协同配合制度机制,形成罚金缴纳青海地区样式,实现服刑罪犯减刑合法权益保障、监管单位减负、检察机关降压、国库财政增收“多赢”局面;另一方面,同向发力维护司法权威。多次与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释放发挥“反馈+整改+问效”巡回检察机制效能,聚焦全省监狱病残犯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从病残犯认定、管理、撤销入手,以检察建议刚性监督,精准发力、精准监督,推动实现全省各监狱病残犯认定由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整合归口、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假病残成为“投机减刑”的“通行证”,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
以案件实质审查为方向,监督办案向提质增效聚焦。以求极致能动检察为导向,将实质化审查要求贯穿落实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刑罚执行全过程。一是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研究制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办法(试行)》,严格审查服刑罪犯认罪悔罪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各项证据材料,切实防止将计分考核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深化落实“3+2”派驻检察工作模式,把深入开展现场调查核实作为落实实质化审查要求的“突破口”,实行派驻监狱检察室包干负责一个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和日常检察监督,对有疑问、有异议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场开展调查,更加注重办案的亲历性、实践性;二是坚持源头监督与全程监督相贯通。强化计分考核源头监督、维护减刑假释公平公正,研究制定《加强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办法(试行)》,注重对加扣分异常、奖惩审批程序不规范、岗位调动频繁服刑罪犯计分考核的核实力度,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办理提供准确客观真实的依据支撑。立足依托检察官信箱,积极受理并依法调查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控告、申诉、举报”材料,把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把庭审监督作为全程监督的后端延伸,牢牢把握出席庭审、发表意见等庭审监督环节检察权运行,切实通过庭审监督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监督实效;三是坚持从严审查与精细审查相融合。突出抓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在提请审查环节对未履行财产刑情形从严把握标准,对大账余额较大、月消费较高服刑罪犯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履行。注重结合全面履职需求,围绕依法规范、提高质量,在全案移送电子纸质卷宗材料上,与全省各监狱达成一致,实现由简易审查向精细审查转变。
以办案质量提升为目标,权利约束向知责明责聚合。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契机,用权利约束夯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从根本上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一是抓实案件评查。坚持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强化案件质量管控、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有力抓手,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和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常态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减假暂”案件专项排查整治,聚焦“九个重点排查内容”“九类重点评查案件”,坚决落实“八必查”要求,统筹推进全面自查和重点评查、实体排查和程序排查、排查整治和巡回检察,切实以排查整治全面审视案件办理质效;二是强化指标引领。不放过每一个案件瑕疵,通过常态召开数据分析研判会议、下发月度数据快报,深挖数据背后的办案理念偏差和个案具体问题,重视从个案具体问题研判检察监督重点、找准案件质效提升路径,充分释放评价指标对实践办案的引领促进作用,实现指标驱动监督和管理、数据赋能决策和办案,靶向用力做好做优刑事执行检察;三是推进责任倒查。规范《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制作,从基本信息、服刑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多个方面固化格式,在运用法律语言、引用法律条文上确立规范。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全程留痕、责任倒查,落实省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归档要求,制定出台《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实行“逐人逐案装订”“随办案随归档”,切实以责任倒查倒逼检察干警增强依法规范办案意识、涵养严谨细致办案风格。
文字 | 田成浩
审核丨石金兰
责编丨闫相统 张小玲
2022年第18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