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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更多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拓展阅读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一、债转股的一般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

(1)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8年11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含税金额113万元(税率13%),约定2019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存在经营困难,2019年2月A、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B公司同意豁免23万元,同时另外90万以A公司10%的股权支付,10%股权公允价格为90万元,A、B公司间的债转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案例解析:

(1)上述案例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A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3万元;B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3万元。

(2)B公司确认A公司1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0万。

(3)B公司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保持不变:即仍需缴纳100万货款收入(113/1.13)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2.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案例分析

案例二:2018年11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含税金额113万元(税率13%),约定2019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存在经营困难,2019年2月A、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B公司同意豁免23万元,同时另外90万以A公司10%的股权支付,股权公允价格为90万元,A、B公司间的债转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案例解析

(1)上述案例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但A、B公司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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