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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导读:继承事件处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确立继承事实;通过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身份及其与被继承人间的法定继承关系;房产所有权凭证及相关交易文件确认...

导读:继承事件处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确立继承事实;通过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身份及其与被继承人间的法定继...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继承房产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继承房产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

导读:继承事件处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确立继承事实;通过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身份及其与被继承人间的法定继承关系;房产所有权凭证及相关交易文件确认遗产范围;遗嘱原件证明遗赠意愿;记录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赡养状况的证据材料。

一、继承房产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

1. 关于继承事件真实存在以及是在合法继承条件下发生的相关证据,例如被继承人身故证明文件等。

2. 关于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的相关证据,如户口簿等证件以证明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确切亲子或亲属关系及其详细人数。

3. 提供详细的房产所有权证书、购房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4. 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曾立下遗嘱的书面文件。

5. 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对其所尽到的赡养、扶助等义务情况。

6. 如果存在法定的照顾理由,如继承人患有残疾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 若有尚未出生的胎儿作为潜在继承人,则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明确诊断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其实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十一条

其实我们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租赁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

租赁合同纠纷需准备的证据:

1、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3、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房产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继承房产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其他证据。

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当事人应知道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以便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另外,在各种证据中,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相对比较高。但是有时,当事人不小心遗失了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呢?对此,律图小编带来了下文,请从中进行了解。

一、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

发生债务纠纷应提供以下几项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和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证据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举证需要原件,这一点其实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举证时的基本要求。

《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其实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其实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确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证据的举证、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都要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旁证材料,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不”。

发生债务纠纷以后,债权人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果有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的相关资料。提供证据时,债权人最好要提供原件,如果实在无法提供原件,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其他证据,提高证明力。以上就是对债务纠纷提供哪些证据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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