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导读:居住权可通过遗赠确立,设立时须在60日内明确接受,否则视为放弃。若以遗嘱设立,登记非必需,但未登记则无公示和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我们的建议遗产继承...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
导读:居住权可通过遗赠确立,设立时须在60日内明确接受,否则视为放弃。若以遗嘱设立,登记非必需,但未登记则无公示和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我们的建议遗产继承后尽快登记,以保障居住权。一、居住权其实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居住权是其实可以通过遗赠这一形式得以确立的。
然而,居住权的设立过程实则相当于进行一项遗赠行为,在此过程中,作为遗赠人的您必须在得知自己被赋予了居住权之后的60日之内,向他人传达出明确的接受该居住权的意愿,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此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选择以遗嘱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那么登记并非其设立的必要条件,但是,未经过登记的居住权并不具备公示性以及公信力,无法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对抗效果。
因此,我们强烈我们的建议您在遗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尽快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以便确保您的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其实我们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能不能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不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二、居住权其实可以继承吗
居住权是按照合同等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住权其实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如何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如果房主留下遗嘱约定你对该住宅享有居住权,房主去世后,首先你其实我们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生效遗嘱,然后你要持遗嘱人死亡证明、该生效遗嘱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你享有的居住权,也可单方申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想要设立居住权,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其次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居住权人就其实可以按合同约定,合法占有所有权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得相对比较具体,但对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却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所以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来谈谈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问题。
一、如何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在生活中,有的老人既想为珍重之人留一份居住保障,又想把房产留给子女继承,这时该怎么处理?
深圳一对老夫妇,两人都八十多岁了,拥有多套房产,二老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离异有一子。
老人考虑到如果把房产全部留给儿子,可能会被儿子拿去做生意,风险太大,万一被债务所累,年老时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为了家族财富的传承,最后老人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将房产的所有权遗赠给孙子,把居住权保留给儿子。
对于这个案例,会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当老人百年之后,儿子对房子的居住权该如何实现呢?
对此,我们可参考2021年7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这一文件,来进一步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该规范的内容,如果房主留下遗嘱约定你对该住宅享有居住权,房主去世后,首先你其实我们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生效遗嘱,然后你要持遗嘱人死亡证明、该生效遗嘱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你享有的居住权,也可单方申请。
二、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需要严格采用书面形式,较之合同设立居住权,这是它的特别之处。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共有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共6种法定形式,然而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本身就不具备书面形式,所以,对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只要遗嘱本身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且有效,为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便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样的非书面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也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冲突;第二,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
对于这个问题,认为遗嘱继承有其特殊性,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其实我们应当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实我们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
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
综上,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在保障特定对象居住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有其重要意义。
当然,在设立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有相关法律问题其实可以和我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