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审判长首先会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和代理资格。随后,原告会详细陈述其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诉求。被告则针对这些诉求发表意见。最后,法庭会...

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审判长首先会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和代理资格。随后,原告会详细陈述其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诉求。被告则针对这些诉求发表意见。最后,法庭会进一步询问原告婚姻过程和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全面了解双方情况并作出公正裁决。一、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1.审判长首先会向原告及被告详细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并确认双方的合法代理人资格,这通常需要当事人亲自阐述。
2.在完成确认身份信息的步骤后,审判长会请原告现场陈述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确保各项诉讼请求的清晰度以及其是否与诉状所列内容存在出入,同时确认是否需要对其中某些项目进行添加或修改。
这些请求可能包括判决原被告夫妇离婚、裁定子女由哪位父母直接抚养,以及另一方应按月支付的抚养费用数额,以及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
3.接下来,审判长会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其理由为何;
对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被告又有何具体看法。
4.在被告回答完毕上述问题后,法庭将会进行进一步的询问环节,通常是针对原告方展开,要求其简要描述自相识至恋爱,再到登记结婚的整个过程,以便审判长了解双方是属于闪电式婚姻、自由恋爱还是通过相亲等方式结识,从而判断他们的感情基础状况。
此外,法庭还会询问原告离婚的具体原因,除了诉状中所列举的部分内容外,原告还需说明夫妻间存在哪些其他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其实我们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怎么确定的
离婚诉讼法中,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忽略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农村土地征用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农村土地征用中可能涉及哪些不合法的现象?针对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问题,有哪些对策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
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
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
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
4、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比较单一。
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现在农民权益保障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一旦被征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后,生活就较难得到进一步保障。
5、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
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个别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形中损害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出现分配比例、分配对象的分歧,以致部分村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规范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
建立完整规范严格的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度增强,让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杜绝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减少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损失,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