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如何变更孩子的监护权转让)
导读:子女监护权变更的途径有: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兄弟姐妹可依法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失职时,人民法院可撤销其资格,指...

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导读:子女监护权变更的途径有: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兄弟姐妹可依法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失职时,人民法院可撤销其资格,指定新监护人;也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变更。一、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关于子女监护权变更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
首先,当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死亡或丧失了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具有监护能力的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法定顺序依次担任新任监护人。
其次,若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行为,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为该子女指定新的监护人。
最后,还其实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监护权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监护人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监护人要想变更孩子监护权,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也就是说监护人不履行自身的监护职责,或者是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情节,已经侵害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监护人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监护人要想变更孩子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相关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当代的社会监护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仅仅是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健康安全,还需要监护其财产,所以一旦确定了监护人的话,不能够随意的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