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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档公司不一定需要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性质是一人有限公司的,且作为股东的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如果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的,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不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其实我们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我们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欠款一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其实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夫妻档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规定,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皆自由。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夫妻双方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么公司负有债务的时候,夫妻的一方是否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连带责任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 2001年3月5日出资设立了盛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2003 年1月27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12月30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903%,借款期至2004年12月29日,并以其厂房以及被告吴某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自2005年歇业关停,法定代表人吴某目前下落不明。2008年3月20日,原告以贷款已全部逾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盛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6245元,共计本息1906245元,并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意见】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规定,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皆自由。因此,对于仅以夫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为由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理由不够充分。在本案中,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股东吴某、沈某并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并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国家、公共利益。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其实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在不对外进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时,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财产为夫妻共有,这是一种常态,如该夫妻主张其有双方协议,他们应予举证,否则,他们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财产上视为单一主体。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其出资体是单一的,不符合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股东,其实质是“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根本背道而驰。这些公司违背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公司经营缺乏独立的意思表示。故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以上就是由律图小编带来的有关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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