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有哪些(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导读: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主要包括:禁止家庭暴力,确保与男性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禁止干预和限制女性的结婚、离婚自由,以及生育自由权。这些权益受到我国现行法...

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有哪些
导读: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主要包括:禁止家庭暴力,确保与男性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禁止干预和限制女性的结婚、离婚自由,以及生育自由权。这些权益受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一、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有哪些
在合法范围内,女性应被赋予家庭领域的各项权益,包括严禁家庭内部出现任何形式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全力确保女性能够和男性同享平等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种权利,同时,也其实我们应当从法律层面上严格禁止对于女性结婚或者离婚的自由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限制。
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制法规规定,女性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由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有什么
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如下: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以切实维护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其实我们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其实我们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