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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少妇骗大学生属于诈骗吗(五十多岁大妈扮“少妇”,拉女儿“入伙”?两年骗婚14起终获刑)

离异少妇骗大学生属于诈骗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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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少妇骗大学生属于诈骗吗(五十多岁大妈扮“少妇”,拉女儿“入伙”?两年骗婚14起终获刑)

离异少妇骗大学生属于诈骗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

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则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需要以虚假为手段,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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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多岁大妈扮“少妇”,拉女儿“入伙”?两年骗婚14起终获刑

55岁大妈伙同女儿伪装成30多岁少妇,以婚姻为媒介,专骗农村大龄剩男,两年时间骗婚14人诈骗金额高达十二万余元。

扮离异少妇专骗大龄剩男

小金是甘肃省永登县某镇的农民,家中有丈夫和一儿一女,自20年前丈夫因交通事故残疾后,一家务农的他们,生活就变地更拮据了,既要为丈夫看病,又要照顾一家人的生活。随着儿女逐渐长大,小金的烦心事也越来越多,女儿出嫁不久就离婚了,眼看儿子年龄越来越大,因为家庭条件不好,多次经人介绍也未找上对象,渴望快速赚钱的想法不断在小金心中萌生,“狗急跳墙,人急犯罪”,回想起2010年、2013年两次骗婚的经历,坐过牢的小金非但没有悔过之心,反而在骗婚来钱快的诱惑下,想到了重操旧业。

2020年7月一天,小金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功能和一位自称小白的人加为好友,小金谎称自己叫“巴桑卓玛”,今年37岁,离异,现住在化隆县阿岱乡,自己很孤单想找一个依靠。小白是互助县某乡的一名农民,40多岁了还没老婆,因为近几年彩礼要的高,加之村里的女孩大都精挑细选选家世好的嫁,剩下自己这样一辈子务农且不富裕的人,一直到现在还讨不上老婆,一听巴桑卓玛单身,就心血来潮,如果巴桑卓玛不嫌弃自己,自己也不嫌弃她离过婚。

聊了一段时间后,小白表示想见面,巴桑卓玛立刻就同意了,相约在西宁火车站见面,初次见面看到她一身黄色风衣,瓜子脸、精干的短发,人长的白净且有几分姿色,小白更心动了,决心一定追到手。几次见面后,巴桑卓玛提出按照当地风俗,以“浪家”为名,去小白家看看,在其家中发生了性关系,临走时小白给了她50元车费、200元红包。

12月底的一天巴桑卓玛主动联系小白,让他前往化隆县阿岱乡来看她,这可把小白高兴坏了,他立刻赶往巴桑卓玛说的相约地点,一起吃饭时,小白就向其表白,声称想和她一起过日子,小金没拒绝,表示自己无依无靠,只想找个好人过日子,彩礼钱就不要了,只是之前离婚打官司借了姨娘的7000元钱,一直无力偿还,希望婚前小白能替自己偿还,并主动将头靠在小白的肩上哭泣,一度让小白觉得她楚楚可怜,想想一结婚就是自家人了,没必要计较太多,就同意帮其偿还7000元。

为了不让小白起疑心,巴桑卓玛带小白一同前往化隆县查甫乡跟她一起去姨娘家还钱,途中小白将7000元现金交给了她,并微信转账500元让她补贴生活。见钱到手,巴桑卓玛就借口说“目前带陌生男人回去见姨娘不太好,婚后再正式带他过去见面,手机号码是姨夫的,等会还钱万一看见我俩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太好,让小白先把微信号删除,等她回来再加上”。并要小白在快到村口的路边等她,她还完钱后回来接他一起离开。几个小时后,小白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人影,打电话是空号,之后多次联系也了无音讯,这才知道自己是被骗了。其实那天巴桑卓玛下车后在村里转了一圈就拦车离开了。

拉女儿下水设计骗婚索财

为了骗取更多的钱、隐藏自己的身份且违法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现,小金深思熟虑先后购买他人名下的电话卡2张,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花钱制作了假的离婚证、身份证、法院离婚判决书,为得就是快速博得被骗人的信任顺利骗钱。

2020年10月的一天,家里的庄稼已收割完成,正值农闲,她通过微信认识了甘肃省天祝县某镇42岁的小叶,聊天后,她觉得小叶和小白一样,结婚心切,就谎称自己叫“董秀萍”,今年40岁,是互助县林川乡人,3年前丈夫去世,自己带着女儿一起生活。经过多次聊天后,她表示特别和小叶谈的来,只要小叶不嫌弃,自己想和他结婚生活,并发了自己的美颜照片。小叶看到照片后,认为她不仅长的好看还在聊天中觉得董秀萍人不错,温柔体贴是个过日子的人,立刻产生了好感,在董秀萍的花言巧语下,小叶怕其生活拮据,微信转账共400元。

认识20天后他们相约在互助县见面,董秀萍为了让小叶相信自己是真的想和他结婚,就特意带上女儿,谎称是自己的侄女。见面后,小叶很满意,直奔结婚主题,相谈甚欢时,董秀萍面露难色的说,之前欠了姨夫8000元钱,拿自己身份证作了抵押,没有身份证就没法领取结婚证,只能先把姨夫的钱还了,能不能先借她9000元钱,还了姨夫的钱,自己回去收拾一下,就去领证。

小叶一听立马就同意了,并表示今晚就想开房跟她在一起,董秀萍表示同意。小叶说自己不会用银行自助机取钱,董秀萍就叫自己的女儿,也就是口中的侄女前往附近银行取钱,董秀萍与小叶在汽车站附近的宾馆内登记开房,登记完后她提议三人先打车去林川乡水洞村姨夫家还钱取身份证,路上小叶将自助机取的5000元和临时凑得现金4000元,共计9000元交给了董秀萍,为了尽快摆脱小叶,董秀萍让小叶在村口的路边等待,自己带着侄女去还钱,小叶等了很久也没见她们回来,打电话是空号,发微信也已拉黑,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就回到互助县汽车站附近找到之前拉他们的司机询问,司机说董秀萍离开后直接回互助县了。

董秀萍的女儿小娜看到妈妈在外人面前叫自己侄女,还谎称自己离异的行为,不解的问董秀萍在干什么?董秀萍让女儿该吃吃该喝喝,不该听的别听,别管自己的事,不要多问,逼急了她就说自己是在要账。

母女疯狂犯罪,终究自食恶果

有了女儿的配合,以及她花言巧语的攻势下,小金觉得求婚心切的大龄剩男太好骗了,几句甜话不用献身就能搞定,她的胆子越发大了,索性在西宁租住房屋,疯狂在西宁、互助、平安、湟源、化隆等多地频繁骗婚索财,用同样的方法,有时一个月骗一起,有时一月骗多起。

无论是微信聊天还是相处过程中她都用亲爱的、老公等称呼对方,利用结过婚懂男人心理的优势,摆出一副娇魅又懂事的样子,让大龄剩男们心动不已;遇到警戒心强的人,她就用假的离婚判决书哄骗他们相信;遇到难上钩的人,她就示弱扮可怜博得同情,用不要彩礼,自愿结婚等言语引诱他们上钩,得逞后她又用时机不成熟不方便见面、怕家人不同意等花言巧语骗其删除电话号码和微信,以保证对方找不到自己。

在多次行骗后,女儿意识到妈妈的行为是在骗人钱,但因为享受来钱快,骗来的钱一起挥霍和给家里贴补,再回想老家的苦日子感觉现在很幸福,就默认了此行为,成为了妈妈的好帮手,在妈妈骗人时按照她的要求,充当她的侄女、表妹等角色,按照约定地点去接她,14次诈骗中,她参与了8次,也一步步把自己推向了深渊。

随着被骗人数越来越多,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下,小金与女儿小娜很快被抓获,案子被移送到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乔玉金在阅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小金很狡猾,每次作案基本都避过微信、银行转账等形式,采取不留痕迹的现金方式,同时频繁更换电话卡,注销微信账号消除微信聊天记录等,让受骗人没有证据指证,办理此案有一定难度。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检察官详细审理案卷,自行补充侦查,实地了解其行动轨迹、讯问犯罪嫌疑人、银行调取现金流水等,并发现小金和女儿均为无业游民,没有任何收入,但从流水上看,会不定期去存钱给家里汇款,最终固定了犯罪证据。

审查认为,小金为主犯、女儿小娜为从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互助县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于2021年12月15日判处小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小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责令退赔被骗的14人经济损失共计114500元。

(文中所有名称均为化名)

·检察官温馨提示·

在这个社会上,农村大龄男青年的婚姻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犯罪嫌疑人目标都是那些大龄、离异、家庭贫困或者是身体残疾等难以找到对象的人群,利用他们求婚心切的心理,对他们布下的圈套手法简单直接,却几乎从不失手。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网恋有风险,交友须谨慎。偏远农村大龄单身青年要提高警惕,网络交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未了解其真实身份及意图的情况下,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一旦对方提出借钱、转账、投资等要求时,务必要三思而后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果对方提出结婚,要到公安局、民政局等单位查验其真实身份在做决定,如有经济往来使用银行转账,留下对方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一旦被骗方便警方追赃挽损。

法条链接——根据刑法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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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彩虹检察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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