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番禺劫案嫌犯21年后落网 是否过了刑法追诉时效?)
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而日前广东省湛江廉江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在家自杀身亡,该通缉犯是持刀自杀身亡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
而日前广东省湛江廉江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在家自杀身亡,该通缉犯是持刀自杀身亡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身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会消失的,案件以犯罪人身亡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上通缉的具体流程是怎样
1、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身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会消失的,案件以犯罪娣人身亡而结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拓展阅读

番禺劫案嫌犯21年后落网 是否过了刑法追诉时效?
综合法学专家的分析及有关办案人员透露的信息,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张璐瑶报道:21年前震惊全国的广东番禺1500万元大劫案的主要嫌犯陈恂敏近日落网(另一嫌犯于近日投案自首),并于6日被押解回广州。作案后潜逃21年被抓,是否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成为不少人关注的话题。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有关办案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受访时介绍,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如果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刘仁文说,由于该案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案发20年后被抓获归案,这就涉及究竟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的问题。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条件存在差异: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的规定则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在两名嫌疑人抢劫银行后逃匿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追诉时效届满前立案侦查了,即使20年甚至30年后把嫌疑人抓获归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于法有据。但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还不够,还需要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或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种),未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满足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刘仁文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要对两名嫌疑人进行追诉,不仅要求两名嫌疑人逃避侦查,还要求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届满前对两名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否则,不能对两名嫌疑人进行追诉。”
那么,当年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有无对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或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记者从有关办案人员处了解到,1996年,广东省公安厅破案指挥部指令清远警方签发了对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证。因为该二人均被公安机关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才得以成为全国A级通缉犯,无论1997年刑法还是1979年刑法都不影响本案审判。
也就是说,这就符合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一前提条件,那么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独家视频
早前报道
●延伸:与本案类似的一宗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3人被判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印发了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在其中的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的情况与本案的陈恂敏等二人有相似之处。
该案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蔡金星、林俊雄于1991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姓名身份不详),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安徽省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金星、林俊雄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蔡金星、林俊雄遂召集陈国辉、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金星、陈国辉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林文忠租住的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蔡金星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陈国辉上前按住林文忠,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文忠,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如下:1991年3月12日,被害人林文忠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李建忠于2011年9月2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蔡金文、陈锦城于2011年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到案后,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林俊雄(已死亡)三人。莆田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抓获。2012年3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并通过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伙同他人入户抢劫14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2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对蔡金星、陈国辉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中,作案后的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在20年后被抓获或投案,但因公安机关案发后对3人进行了通缉并对3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3人均已判刑。依目前的信息看,广州番禺案中的陈恂敏等二人的情况与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3人的情况类似。
以上就是关于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番禺劫案嫌犯21年后落网 是否过了刑法追诉时效?)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