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可抗力(你需要了解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什么叫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

什么叫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法律规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不可抗力就是不能够预测,不能够克服的困难,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三方面。在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情况是不用承担违约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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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了解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的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无意识、无意志的情形。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比较
相似之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危害结果,这种客观危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不同之处:
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的事实上是没有预见,但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其之所以没有预见,完全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以致最终还是发生了实际损害的结果。
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不但在事实上是没有预见,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更主要的是在行为的当时,根据具体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可以预见的能力,以致最终还是因为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的行为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罪过,所以刑法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的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完全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比较
相似之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已经预见到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虽有预见,但在意志上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客观行为上不采取任何有效的预防措施,或者虽然已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但是这一预防措施却建立在不科学、不可靠的基础上,以致行为仍然造成了客观损害结果。
而不可抗力的行为人虽然也对客观损害结果有所预见,其主观意志也想竭力预防这一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其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已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的任何努力已无法改变不可抗拒的原因继续发生作用。
来自刘宪权老师主编的《刑法学》
2021年12月11日星期六10:47 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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