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和手续流程(21日起,哈市开展保障性住房资格意向申请摸底调查)
购买经济适用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下面是今年公布的《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

购买经济适用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下面是今年公布的《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然后,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你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中是有记载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只拥有有限产权,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能出售,特殊情况可由政府回购;五年以后可以出售,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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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起,哈市开展保障性住房资格意向申请摸底调查
20日,哈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问卷摸底调查的通知》。根据《通知》,为进一步科学谋划哈市住房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市民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哈市从6月21日到27日,对现未取得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人群进行保障性资格问卷摸底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次填报范围为现未取得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户籍登记地址有“村、屯”字样,原则上不纳入保障范围,户口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家庭户口或村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外来务工人员应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828元、39791元、40007元;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除外),收入计算时限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商服、商住公寓、车库等非住宅房产;
外来务工人员及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商服、商住公寓、车库等非住宅房产;
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公租房(含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车辆;
残疾人代步机动车包括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字头为“黑ACQ”和“黑ACJ”的机动车辆或区级以上(含区级)残疾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代步车辆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个体工商登记信息除外),企业信息情况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为准或申请家庭提供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填报市民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户口所在辖区:本市户籍家庭按照户籍地址填写,非本市户籍按照外来人口居住证明或外国人居留许可填写;
家庭人口数量: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填写,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填报人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用户可关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资格问卷调查表,进行填报。调查问卷填写时间为:6月21日至6月27日17时结束。
链接
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具有哈市主城六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南岗区、平房区、松北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口登记地址内包含“村、屯”字样的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的家庭,夫妻双方应迁入同一户口后进行申请,否则申请时不予受理。因特殊原因户口落在辖区派出所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踏查认定为“常住居民”的,可以在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的社区申请,申请时正常受理,如申请家庭不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实际居住,申请时不予受理。
2021年,哈市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需低于37828元;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登记备案住房、非住宅;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无注册企业(或持有企业股权);
具有稳定收入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刘述波
编辑:马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