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家庭房产纠纷问题(家庭继承纠纷问题有哪些)
导读:房地产所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基于平等和利益平衡原则友好磋商;二是调解,即在第三方协助下调解争议;三是仲裁,依据合同约定将纠...

如何解决家庭房产纠纷问题
导读:房地产所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基于平等和利益平衡原则友好磋商;二是调解,即在第三方协助下调解争议;三是仲裁,依据合同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四是诉讼,若前述方式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一、如何解决家庭房产纠纷问题
关于房地产所有权争议的问题,通常其实可以采用以下四种途径来予以妥善解决:首先是和解,即争议双方在平等且尊重利益的基础上,以私人方式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达成共识的可能;其次是协商,若当事方无法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请求第三方介入,协助调解并解决争议;再次是仲裁,当双方协商无果后,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是诉讼,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还其实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如何解决有关房产纠纷的问题
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如下:
1、开发商延期交房引发纠纷的,首先要查看购房合同,如果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家庭房产纠纷问题”,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家庭继承纠纷问题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的规定,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的问题
1、随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人民群众个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已经很少,在这里简单提一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其中其实可以得知,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未领证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而构成同居关系。如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笔者认为,应按一般财产纠纷对待,但是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教育抚养问题的处理,应与婚生子女无任何区别。
2、关于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子女抚养教育的问题
这一点,刚才在事实婚姻问题里,也提到了,在这里再强调一下,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会因父母是否结婚登记而加以区别。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据名律师介绍夫妻在分配财产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从这得出一个原则,即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大家应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
彩礼返还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说是比较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了解一下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以上规定来说,即存在上述情况的,一方应于返还,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确实又不长,这时该怎么办?应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双方经济情况等予以综合判断,对彩礼进行适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