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夫妻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导读: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其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
导读: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其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当夫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一、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
夫妇双方之间所做的约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
依据相关律法条文,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延续期间所得之财富及婚前个人财产,皆可自由约定归属为个人独自拥有、共享全体或部分个人拥有、部分共享全体等多种方式。
此种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有哪些义务
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有以下义务:
一、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
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具有共同偿还的责任,首先其实我们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不足以清偿的则由个人负连带责任。
三、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其实我们应当由共同财产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夫妻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在流行闪婚,在闪婚之前,有点准夫妻会签订一份夫妻AA制协议,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承担,夫妻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协议的效力怎样?律图小编在下文介绍了一则案例并对此进行了分析,详情请看下文。
案例:王某和杨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结婚,由于二人系二婚,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在结婚前二人对各自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并写下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的收入和开支均采取AA制,个人所欠债务同样归各自偿还。
2010年5月,王某向朋友的公司投资1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其从张某处借走现金5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清。一年后公司亏损,王某无力还款。2011年8月,张某将王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杨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王某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婚前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某则认为被告杨某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将杨某告上法庭,杨某须举证张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综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和杨某夫妻俩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
以上内容由律图小编整理提供,由上文可知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善意第三人主张债权时,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