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或不再是“三有”野生动物,你怎么看?(打野猪吴伤人至死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野猪已然成为我国境内农、林业生产除自然灾害以外的一大祸害,甚至部分地区曾发生过野猪致人伤亡的悲剧,但无论是地方职能部门还是深受其害的农户,对这个受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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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或不再是“三有”野生动物,你怎么看?
近年来,野猪已然成为我国境内农、林业生产除自然灾害以外的一大祸害,甚至部分地区曾发生过野猪致人伤亡的悲剧,但无论是地方职能部门还是深受其害的农户,对这个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是无计可施,打了违法,不打更头疼。
但在近日有好消息传来:国家林草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的征求意见稿,一旦该意见得到各方通过,野猪将彻底从已存在了21年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删除,危害农、林业生产、让农户们恨之入骨的野猪将有望得到适度捕杀。
就在这微妙时刻,本栏从公开渠道获得了一则新近披露的非法狩猎案审判文书。据该文书显示,江西省黎川县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审结了一桩非法狩猎案,当地农户江某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据悉,今年8月份时,被告人江某华得知邻居家的农田被野猪破坏得非常严重后,便使用尼龙绳在该处农田周边设下圈套并如期抓到一只野猪,随后被其与亲友分食并售卖了部分野猪肉,获利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10月18日,被告人又写下一封道歉信向公众进行道歉,次日,其在野猪频繁出没处设立了四块禁止非法狩猎野猪的警示牌。
在随后的审理中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华未取得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开向公众道歉并设立禁止非法狩猎警示牌等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随后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江某华退缴的违法所得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以上可看出,这桩案件的审理中虽未提及野猪对农户造成损失,但判决结果无疑是考虑到了这一因素,所以对勒杀野猪的被告人作出了缓刑的决定,至于被告向公众作出的道歉及设立警示牌应属法律流程的必要部分,而其勒杀的是“为祸于民”的野猪,故被告人的道歉实际意义为零,甚至会有农户为其叫好。
那么一旦野猪从“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上除名,要为此类非法狩猎案的众被告们恢复名誉吗?热榜冷评认为不可以,原因有二
首先,《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其次即使野猪被除名也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随意捕杀。
说到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就要说到实际上野猪对人的攻击造成的悲剧,远远少于人捕杀野猪过程中对同类的伤害。通过相关查询我们大致可了解到捕杀野猪的一些方法,联想到人与野猪出没频率的对比细思极恐。
在古老年代,人们对付野猪的办法多是挖陷阱,等待野猪陷落后再射杀,到了近代因为有了武器便直接使用武器对野猪进行屠戮,以至于野猪成了稀少的野生动物。而到了当代,一方面民间已无非法武器的存在,另一方面法律上对稀少的野生动物进行了保护,导致繁衍能力超强的野猪种群及势力范围迅速扩大,又变成了一害。
为了除害或饱口福,一些非法狩猎者想出了“下夹子”和加强型“电猫”来捕杀野猪。对于这两种土办法大家是可以凭空想象出其危害的,所谓“下夹子”就是使用回弹力极强的铁夹瞬间动作将野生动物的四肢夹断,使其失去逃逸能力的一种办法,设想如果有人不慎踏入将会是怎样的后果?而加强型“电猫”实际上就是高压电网,其瞬间高电压更是可怖,一旦有人触及,可以说后果惨重,现实中多个地区都发生过此方法致人死亡的案例,所以说如果允许人们随意捕杀野猪,后果将不堪设想。
那么此次国家林草局发布的修改“三有”野生动物名录意见征求稿获得通过后将如何为民除害呢?当然是有组织有限度地对野猪进行捕杀,实际上在部分省市已有专业捕杀的成功经验,相信通过专业队伍的努力,肆虐的野猪种群必将缩退回深山老林,规模也会维持在与自然保持平衡的状态。
打野猪吴伤人至死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打野猪,结果打死人了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主要赔偿范围及标准是: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2年用猎狗捕猎野猪怎么处罚
可能涉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狗多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2019年2月,郭某某伙同马某某、兔某(真实姓名不清),在渑池县坡头乡白羊山使用猎狗狩猎一次,猎杀野猪一只分肥自食;2019年3月初,郭某某伙同马某某、微信名叫城市猎人(真实姓名不清)的,在渑池县坡头乡、天池镇林区使用猎狗狩猎一次,无猎货物;2019年3月底,郭某某再次伙同马某某、城市猎人及他的朋友,在渑池县坡头林区内使用猎狗狩猎,无猎货物。郭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狗多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郭某某能悔罪,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吃野猪肉判刑吗
不犯法,但是逮捕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定: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吃野猪犯法吗判几年
犯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查询百度律临信息显示,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任何捕杀、食用、交易野猪及其制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面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野猪是猪科动物野生种类的统称,为家猪的祖先,原产于西欧、北欧及北非到印度、安达曼群岛,以及中国一带的森林中,已被引进到新西兰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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