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双方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付款方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先开发票后...更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双方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付款方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

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说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年月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对“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蓝箭律师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拓展阅读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双方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付款方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付款方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

收款方负有向付款方先行开具发票义务,若收款方指定了案外人为实际收款人时,付款方可在实际付款时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剩余款项在收款方向付款方提供法发票后,付款方仍有付款义务。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0日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2018年8月23日双方签订《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收购L国际二期项目,承接乙公司二期项目的债权债务。

2019年1月21日乙公司和其股东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先提供发票的义务。

后双方因项目转让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提供金额29424700.96元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向乙公司支付该项目尚欠转让款,甲公司认为其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乙公司未提供合法税票前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860号裁定书认为,甲公司主张其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乙公司未提供合法税票前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院认为,本案中,如前所述2019年1月2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表明乙公司确实对甲公司负有先提供发票的义务。同时一、二审查明:

(1)2019年2月4日前甲公司已经支付但乙公司未提供发票的款项金额为86万元;(2)2019年2月4日后,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或乙公司指定的收款方支付而乙公司没有提供发票的金额为10695106.04元,但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该款项计入已付款范围内。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和乙公司的承诺,一、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2月4日前已支付未开票的86万元款项中,其中一笔20万元为借款,依法不属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另外几笔收款人系案外人,乙公司并非法定开具发票的主体,甲公司可向案外人要求开具发票。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9年2月4日后,乙公司未开票的10695106.04元款项,双方在一审中对该款项纳入已付款范围均无异议。

双方争议的是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继续承担开票义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为案外人,甲公司在实际付款时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该部分发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因一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该款项计入已付款,应视为甲公司事实上已经付款,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提供发票与本案双方争议的尚欠转让款问题无关,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处理的方式更为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对此处理方式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二审法院实体判决结果,故本院对其瑕疵予以纠正,对其认定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转让款29424700.96元的实体结果予以确认。如前所述,对本案的其余未付款项(29424700.96元),乙公司在向甲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甲公司仍负有付款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上就是关于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双方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付款方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