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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邻居侵犯相邻权(民法典的相邻关系)

法律主观: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相邻关系特征是怎么样的?”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起诉邻居侵犯相邻权(民法典的相邻关系)

起诉邻居侵犯相邻权

法律主观:

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尽管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他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权利或祔公共利益为前提.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这是由于单个主体构不成相邻,也无法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相互邻近的情形,比如不相连接的前后两幢房屋也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不动产消灭它也随之消灭。 我国<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得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它主要包括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管线相邻、用水相邻、防险相邻、环保相邻、地界相邻、共墙相邻、通风采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以下主要介绍常见的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权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相邻通行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 民法典 》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的法律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的相邻关系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相邻关系有哪些

民法典 相邻关系 有: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 通行相邻关系 ;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

1.有利生产原则。

相邻权利人应该从有利生产的角度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

2.方便生活原则。

方便生活是相邻权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权利,即一方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原则上不能造成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不便。

3.团结互助原则。

团结互助是我国民间长期倡导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基于这样一个社会道德要求,对于因相邻关系发生的权利冲突,有关部门的处理原则是通过调解促进相邻权利人实现团结互助。

4.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是解决一切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相邻权利冲突的处理也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相邻关系的特征是: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4.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关系的特点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关系,而又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动产利用关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物权法》第85条规定: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对相邻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内容,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进行相邻关系的处理。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权纠纷和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主观:

一、相邻权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区别

1、相邻关系

指相邻不动产地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表现为:

(1)相邻关系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3)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展或限制。

2、排除妨碍

我国法律规定,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对于本条的理解,重点是“妨碍”的特定法律含义,妨碍是指凡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权利人之物或者阻碍权利人圆满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或者事实,也即是权利的现在事实状态与其本来应有的状态不相一致。其特征表现为:

(1)须有妨碍的状态,妨碍的状态与权利应有内容不一致;

(2)妨碍的状态持续存在;

(3)须是对权利或权利人之物的直接侵害;

(4)形成妨碍的原因是什么;

(5)妨碍须在客观上属于不法,反之,权利人对于此项妨碍在法律上负有忍受义务或者无妨碍其权利行使的,均不得请求除去。

民法典规定,排除妨碍不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表现,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产生相邻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

二、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相邻权纠纷本身不是侵权纠纷,但是相邻权纠纷中常常包含了侵权纠纷。具体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作判定。

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产生相邻纠纷时可以涉及排除妨碍的责任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邻里关系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一、邻里基本功能

1、邻里主要有相互支持的功能和社会化的功能,有时邻里还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

2、相互支持功能,主要指在小范围区域内提供合理的相互保护和相互帮助,使邻里间有安全感和信任感,在生活中互通有无,共同解决生活难题等。

3、社会化功能,指邻里提供一套价值观与规范体系,并以此教化邻里中的居民和儿童;邻里还为居民提供多方面的社会交往,是居民与外界社区交往的媒介。

4、邻里的社会控制功能,通过有关活动与规范约束居民的行为,调整居民的关系,维持社区的一致性。在农村社区中,邻里的功能比城市更为人所重视,也更为完整。

二、邻里互动特征

1、邻里互动与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动有显著差别。

2、亲戚之间的互动,基于社会的亲属制度和相互认同的传统规范。朋友之间的互动,依靠个人之间相互确认的契约或承诺。

3、邻里之间的互动,首先需要住在左邻右舍的地缘条件,其次基于地方性的共同承认的文化规范。在农村的邻里互动,还带有血缘关系。

4、随着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发展,邻里的内涵、构成与互动、凝聚力等等在发生变化。例如,邻里内的人群可能关系不密切,而不住在近邻的人们,可借助通讯与交通设施而加强联系

三、邻里的行动体系

1、由要素群体与夹缝群体相联系而构成。要素群体指家户或与家户相符的核心家庭。夹缝群体有如下两类:①志愿群体,如儿童游戏群、主妇相约活动群等。②形式化的群体,如中国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属下的居民小组与村民小组。

2、邻里行动的主要根据是认同一套义务。个人自愿承担或占有邻居的角色。邻里关系超越了家庭关系。家庭是一个封闭的排他性群体。邻里则是一个目标明确,欢迎参与的开放型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时产生的喜权利义务,相邻权是从相邻关系是产生的,是属于物权的一种,那么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如何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就像我们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一样。

二、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是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另外,物权法草案第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民法学上,相邻关系专指不动产相邻关系,在民法或者物权法教科书上,通常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一章,在立法上,“相邻关系”也属于“所有权篇”,之所以如此安排,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中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冲突进行调整的结果,可以说,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三、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四、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笔者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就是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自己承包的土地。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对于乙来说,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于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财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关系,而有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土地相邻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一、相邻关系包括哪些

1.用排水相邻关系。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关于水资源的利用以及排水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已有所规定。水往低处流,由上游流至下游的过程中对相邻占有人必须加以限制,否则,上游邻人堵截水流或者下游邻人堵塞水流势必极大影响另一方的利益。

2.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

3.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需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对于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关系到环境保护和人类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6.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是指利用自己不动产或者相邻不动产时,防止或者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二、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

三、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以上就是关于相邻关系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相邻关系的类型一般是和我们日常和邻居相处最常见最密切的活动。因此在进行活动时应当注意是否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起诉邻居侵犯相邻权(民法典的相邻关系)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相邻关系特征是怎么样的?”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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