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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的定义(什么叫行政)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阐释。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注...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行政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行政权的概念是什么的话题。

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的定义(什么叫行政)

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的定义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阐释。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注: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学者们往往根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对传统行政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作出不同定义。其实,对行政权的研究本身就应当是一个具有极大涵摄性、包容性的活动,它不应当是绝对的、片面的。正像波普在其名著《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所说,每种理论都具有“可证伪性”,我们应当依据所处社会的特殊情境——现代中国来重新审视对行政权的理解。

一、传统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

在国外, 行政权内涵的确定与分权学说相联系, 是一种 “executive powers”(执行权)。在国内,关于行政权的提法仍不统一,主要有“行政管理权”、“行政权”、“行政权力”等。提法上不一致尚属次要,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学者在定义确定上没有西方那样一种宪政理论可以溯及,缺乏理论原则的贯彻性,较多的是定义确定的随意性。即便如此,对国内学者的上述定义进行梳理仍是必要的,因为任何理论都必定有其时代精神、学术渊源等理论背景蕴含其中。我们对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也将从国内学者的认识中引出。

1、从分权角度定义及其属性分析

在西方,从分权角度论述行政权是学术的主流。17世纪的洛克首创“立法行政联盟三分论”,之后孟德斯鸠继其滥觞,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受控权”。戴西的“规范主义”强调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认为必须通过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控权体系来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这种理论是根植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时期的现实土壤,反映了政府与个人、公益与私益之间的二元对峙。规范主义对行政权的理解基于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离,对行政权的属性认识从制度层面上认为是一种从属性的执行权,从操作层面上是一种“被控性”的权力,强调“私域”在“公域”(注:哈贝马斯在讨论市民社会时引入了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 )的概念。所谓私域是指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所谓公域是指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里应受到的尊重,最大程度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恣意。

规范主义从学理建构上又源出于早期的西方市民社会理念,这种理念认为,行政权只是作为保护市民利益的工具或政治安排而存在的。自由放任时代的市民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对峙,打破了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无所不及的格局,为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学理上的引导。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随之进入非官方的私域,行政权不能干预个人私域。这种对私域的关注也必然形成行政权必须接受法律控扼的理念。这种理念把行政权置于法律之下(无法律则无行政),使行政权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注:《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第264页。)这说明近代行政学说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 法律性成为近代乃至现代行政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设立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理由是一致的:“凡是授予职权的一切理由也就是设定保障,以防止滥用职权的理由”。(注:詹姆士·密尔《政府论文集》,转引自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著名法学家龚祥瑞先生则从“法治”的高度评价行政权,指出“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注:《法制建设》1988年第1期。)

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对近代行政权传统理念提出了挑战。规范主义者把法律视为控制行政权的一种消极工具,看不到变化了的行政权积极的一面,而且原有的对行政权的过分束缚使其它“社会多元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为了保障这些多元利益,“政府必须在现在那种有些语焉不详的所谓‘集体意识’中去取得个人赞同与默认,政府由于经常受到攻击、怀疑,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不得不反复为自己辩护,设法证明自己的行动是正当的”。(注:〔法〕弗朗索瓦·佩鲁著《新发展观》,张宁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页。 )规范主义“行政权——私人自治”的二维关系逐步受到质疑。我国部分学者从这个角度的定义把握住了行政权属性的法律性、执行性这一重要特征,但又带有对分权理论的简单衍化,解释力不足,且对行政权的现代属性未予足够重视。

2、从管理角度定义及其属性分析

从管理角度来论述行政权,认为应当将行政权视为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制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强调法律对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与便捷功能,其着眼点在于“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功能主义者将行政权视为维护公益的工具,而且赋予行政权以支配性。功能主义者深受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在汲取了黑格尔行政权至上理论的暗涵的基础上,又根据其当时生存的社会环境进行了改造。进入20世纪,“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功能主义的行政权具有了很大的“服务性”,极大地渗入了私域:行政权就是用“国家观念”来“关心生存”,“在福利国家中为了国家能按照社会的要求积极贯彻执行政策,法应该为行政提供其所需要的手段”。(注:〔日〕西冈、久@①·松木、昌悦、川上宏二郎著《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9页。 )功能主义者重视行政权的效率,关注社会公益的优越性,从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垄断时代——“福利国家”的社会客观要求。

功能主义模式“只是作为一种异端传统维持了它的生命力,该模式的价值和方法很难挑战占统治地位的保守的规范主义模式”。 ( 注:martin loughlin: public law and public theory。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2 page181。 )后来其制度化形式在前苏联得到了极端性的发展,其有效性已被实践所证伪,失却了时代意义和道德基础。我国学者的定义中虽然也有“管理”,其行政权的概念内涵与属性理解却与西方不同。当然,不同的历史情境是主要原因。

二、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

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和属性要放到现代社会这个大背景里进行阐述。尤其是研究中国的现代行政权更要扎根于中国的制度现实和法治环境。“现代”一词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素,而且是一个空间要素。行政权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即传统行政权、现实行政权、本土行政权、异域行政权的空间整合过程。正是在这种整合中行政权的概念从价值观念到实证要素都发生着变革,形成一种多维立体的转变。

在对现代行政权的分析工具系统中,我们可以设定若干模式变量来指示传统行政权与现代行政权的基本特性。对于现代行政权模式变量的确定首先应反映世界上现代行政权发展的普遍趋势,其次应与传统行政权在价值取向上有质的差异。基于这一考虑,笔者在关于现代行政权的属性分析中将使用以下变量组合:现代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传统行政权的漠视法律性;现代行政权的职能多元性——传统行政权的职能一元性;现代行政权的非专属性——传统行政权的专属性。

1、现代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在西方是分权理论的题中之义:“行政权的责任承担者不能根据独自的判断进行,而必须根据由代表国民的议会所制定的一般性的规则(法律)进行”(注:〔日〕藤田宙靖《关于日本的依法行政》,见《法学》1998年第42页。)。行政权在现代应当毫无例外地向赋予其权力的权力机关负责,表现出明显的归属关系,行政权在法律之下获得存在和行使的合法性。

传统行政权在历史发展的某些阶段,垄断夺去了社会主体的权力与权利,成为了一个“独立于社会之上又与社会对立”的“超自然的怪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09、411页。 )我国古代留给我们的传统是“法律从来不是权力的基础,至高无上的皇权反倒是法律的源泉”。(注:梁治平著《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依靠超经济的行政权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于是行政权本位突出,公民权利被行政权吸蚀。生产者无独立身份、无独立意志、无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自我决策的自由,加上无所不包的计划把对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承认纳入对全体成员利益的共同承认之中。法律围绕行政权运作,法律为政府适用行政权管理经济服务,完全成为实现行政权的手段和工具,行政权与法律的关系倒置了。

法律支配权力,这是法治的实质意义之所在。行政法治理论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并不建立在行政权行使者人人都具有崇高理想境界的假设之上,而是以承认人性的缺陷和不足为前提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相关”学说也从历史中透视到了中国行政权的行使特征。当前我们仍然存在的问题是“立法结构仍脱胎于原来的行政机构和管理实践”,“立法和程序由行政机构控制”,“这些行政权力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的主控权远不限于他们自身拥有的发布一些二级或三级法规的正式权力,这些机构对中国的法律体系拥有更深更泛的控制”。(注:〔美〕帕瑞·凯勒著《中国法的渊源》,桂万先译,《南人法律评论》1998年秋号。)这是传统行政权对现代行政权的极大阻滞。

在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行政权应具有的第一基本属性便是从属法律性,法律之下方有行政,二者的关系是法律高于行政权力,法律控制和支配行政权力。

2、现代行政权的职能多元性

由传统行政权的职能单一性向现代行政权的职能多元性的过渡中,西方走的路与我国完全不同。西方传统行政权职能单一完全是西方警察国时代的产物,韦德叙述当时的情况是:“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注: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然而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 公众日益要求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建筑桥梁、维修道路、建造住房等。“今天,除维持治安和确保税收这样一些传统的权力作用外,与人民福利紧密相联的非权力性的管理作用在行政活动领域越来越占了更大的地位”。(注:〔日〕西冈、久@①·松本、昌悦、川上宏二郎著《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9页。)“福利国家、 保护国家、助长行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渐渐被接受,行政机能遂呈几何级数之增繁多涉”。(注:诚仲模著《行政法之基本理论》,三民书局,第5页。)

我们不能将西方的现时行政权状况照搬到中国来,在中国,原有的行政权是万能的,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行政权现代化所走的路似乎需要一个更加漫长的过程。不仅要求行政权从多元万能走向职权法定,而且更要走上行政权向社会多元服务的路径。即其间要经历“职能多元——职能单一——职能多元”的曲折过程,其复杂性表现在不仅要限制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考虑到目前市场体系发育不良,仍需保持宏观调控能力,还要考虑到世界现代化进程中服务行政的国际背景,加强行政服务职能等综合因素。

我们不能假定中国已经走完了第一个过程(职能多元——职能单一),也不能因为西方国家进入了“福利国家”时代,就假定我们也处于这个时代。正确的思考方法应该是用“后现代主义”(注:参见杰姆逊讲演《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的回复历史的眼光去具体考察行政职能的变化。计划经济下行政权是一种“行动性”的权威,(注:行动性权威是指存在于某种行动组织中的权威,行动组织的成员只能在该组织的合作行为中承担各处要完成的部分,这些部分由该组织中分派并在其指挥下完成。)假定公私合一,公吸纳私;市场经济下行政权是一种“监管式”的权威,(注:监管性权威是一种在某种社会场合中履行这一职责所必需的权威,为了尽到责任,监督权威必须去组织和规范处于某种社会场合中的人们的行为。行动性权威与监管性权威是英国学者a.j.m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所使用的术语。)注重行政权在特定社会场合的运用和实现。我国行政权现代化比西方国家的行政权现代化更为复杂,不仅某些经济领域行政职能要走向单一法定,而且在另外一些领域要强化行政权的服务职能。我们设定的“职能一元——职能多元”是研究现代行政权基本属性的一个模式变项,只有找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行政权现代化所走道路的特征,才能正确分析出我国现时行政权的实证属性和价值属性。我国目前现代行政权研究的复杂基于我国现代化的经济转轨。职能单一更多地体现制度性实证因素,而职能多元却体现了现代行政权的真正属性和基本品格,两种观念的相互碰撞、冲突,也正反映着我们的现代行政权逐步地趋向现代品格。

3、现代行政权的非专属性

传统行政权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权具有“定位性”(即专属性)以及相关的“行政权的义务性”(不可转让)属性,这种观点是现有制度性事实的一种阐述而非对现代行政权的分析。西方传统的行政权一般被界定为一种执行性权力,是立法机关意志的执行。警察国时代人们对行政权的不信任和控制是基于对原有行政权属性的分析。由于其行使主体的素质、行政权的归属等级性都使人们认识到:行政权绝非天然具有正确行使的品格。在这种情势下,行政机关在行政权的行使上也确立了若干自我约束机制。最著名的例子当属法国的“公务法人”,公务法人独立于一般行政的层级组织之外,是自给行政的一种方式。(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这是与二战后某些职业公务需要财政上的独立、工商企业需要经营上的灵活性紧密相联的,反映了现代行政权在专属主体的变化,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仍然是二战后经济尤其是工商业的发展。此外,某些职业公务的社会公务现在开始由专门的职业组织来行使。

在我国,传统行政权理论认为,行政权专属于行政机关。随着行政的法治化,行政主体概念逐渐取代了行政机关这一具有强烈管理学性质的概念,行政权的专属性也呈现出一种松动,即不再专属于行政机关,而只是享有行政权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行政权的法治化、民主化、高效化的视角上看,现代行政权的发展更具实质的演进是:行政权不仅限于从行政权不应涉足的领域中退出,而且要进行行政权自身的再分割,确立现代行政权的良性运行机制。

通过以上对现代行政权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现代行政权包括如下一些要素:(1)现代行政权的使权主体已呈多元化;(2)现代行政权的行为方式遵循法治理念,循法行事;(3 )现代行政权的“权力”特征逐渐隐匿,服务功能增强。

人们对于现代行政权属性和概念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发生变化并被赋予新的时代涵义。行政权的涵义不断丰富才是行政权的常态,只有不断超越传统的禁区,现代行政权理论的发展才会走入新的天地。

什么叫行政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在国家范围内,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

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扩展资料

行政的思想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2、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

行政的含义

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内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决策、协调和执行的过程。

1.行政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行政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最初指的是国王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随着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行政逐渐成为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能。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从行政统治到司法统治,再到现代行政管理的过程。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成为实施政策、管理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手段。

2.行政的主要职能

行政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政策、管理资源、协调各部门、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制定政策是行政的核心职能之一,包括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以引导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管理资源是行政的基本任务之一,涉及财政、人力、物资等资源的调配和利用。

协调各部门是行政的重要职责,通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管理是行政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领域的管理。服务是行政的重要职能,包括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3.行政的原则与价值观

行政的活动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和价值观。其中,法治原则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效率原则是行政活动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高效合理地利用资源,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公正原则是行政活动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公正、公平、透明。服务原则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以民众满意为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4.行政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行政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变化。其中,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得行政面临区域和国际合作的需求,需要适应跨境、跨部门的合作机制。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行政提供了更加高效的手段和工具,但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等新的挑战。

社会多元化和公众参与的要求使得行政需要更加注重民众的需求、意见和利益。此外,行政还需要应对环境变化、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等问题,不断提升应对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5.行政的改革与创新

面对挑战和发展趋势,行政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行政改革包括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权责清单等方面的调整,旨在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行政创新涉及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通过引入新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推动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同时,行政还需要加强人员培养、专业素质提升,为行政工作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队伍。

行政权指什么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旅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职能。主要包括:

(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

(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与裁判行政案件的权力.属于国家司法权,不属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执行性: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法律性: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强制性: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优益性: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3)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不受法定程序制约,如即时强制、先行扣留等。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体现为国家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什么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

什么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如下:

党的执政权、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五大基本组成部分,分别是不同的政治权力和职能。以下是对各权力的具体解释:

1.党的执政权:党的执政权是指在中国,由中国******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在各级政权机构中实施管理和决策的权力。党的执政权负责国家的大政方针,全面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

2.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在中国,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行使,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利益,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各种关系和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对社会、个人及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3.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和决策的权力。行政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决策,颁布命令和指示,审批和批准,以及执法等权力。行政权负责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落实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监察权:监察权是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在中国,监察权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监察权是建设和完善监督体系的核心要素,能够加强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5.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裁决、调解案件及执行判决、裁决、调解决定的权力。司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使,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尊严。

综上所述,党的执政权、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五大基本组成部分,各有其特定的职能和行使方式。在中国,这些权力在法律和制度体系的保障下,相互协调和制衡,共同构建了稳定、和谐和繁荣的社会政治环境。

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二者区别在于:

其一,性质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质,一般行政具有个别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质。

其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或局部的利益。

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许多特权,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2)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从形式上看,行政限定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法律对于国家的活动按其表现机关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

(3) 行政的实质在于组织管理国家事务,而非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机关的裁决案件,这是从实质上对行政的界定。组织管理活动直接影响公民的权益,因而需要法律规范,并适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法律规则。

扩展资料:

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

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

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三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谋求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

四是处理好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主体功能区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导作用,同时不排斥其他辅助或附属功能。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态区、农业区、旅游休闲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可以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五是处理好行政区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打破行政区界限,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制定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方法,同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也需要依托一定层级的行政区。

六是处理好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要分工协作,相互促进。优化开发区域要通过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产业,减轻人口、资源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和生态环境的压力;

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能力;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要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生态屏障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

七是处理好保持稳定与动态调整的关系。主体功能区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依法保护;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开发区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为优化开发区域。

参考资料:

行政 (汉语词语)-百度百科

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的定义(什么叫行政)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行政权的概念是什么”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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