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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是不是继承人(遗产的定义是什么)

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是不同的概念,遗嘱执行人不一定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中被任命为执行人的人,其职责是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遗嘱,保护遗产,支付债务,分配遗产...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遗嘱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遗嘱执行人是不是继承人(遗产的定义是什么)

遗嘱执行人是不是继承人

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是不同的概念,遗嘱执行人不一定是继承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中被任命为执行人的人,其职责是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遗嘱,保护遗产,支付债务,分配遗产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职责由遗嘱的规定来确定,他必须遵守遗嘱的规定,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违反遗嘱的规定。

而继承人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继承人可以是遗嘱中指定的人,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的人。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和义务。

在一些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可能也是继承人。例如,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同时被任命为遗嘱执行人。但是,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的身份是不同的,他们的权利和职责也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的定义是什么

1、遗产的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姑姑取走的钱也是爷爷的遗产,因为那是爷爷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扩展资料

85岁的老人方映离世前立下了遗嘱,把房产全部留给了孙子周培晖,但老人的两个女儿不乐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不愿与侄子协商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7月份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已作出判决,法院确认老人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其遗留房产产权归周培晖所有。

老人方映生育了三个子女,包括两个女儿周小燕、周素娥及儿子周绍裘,周培晖是周绍裘的儿子,即方映的孙子。

2009年7月1日,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书》,声明她所有的两处房产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周培晖一人继承。

2012年1月1日,方映去世。周培晖多次与两位姑姑周小燕、周素娥协商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手续,即配合他到东莞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但两位姑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确认祖母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同时确认祖母的两处遗留房产份额全部归他继承。

今年5月26日,东莞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院认为,该案应当按照遗赠办理。

最终,法院认定,方映于2009年7月1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两处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周培晖享有。

人民网-老人过世遗产留给孙子 两女儿拒办遗产继承手续

遗嘱继承属于什么法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人即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的人,由遗嘱人指定,又称指定继承人。各国一般不限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设立遗嘱为什么是无相对人

法律分析:原因是遗嘱一经设立即告完成,不必相对人知道或到达相对人,因此遗嘱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概念,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于意思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遗嘱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其主要职责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写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去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李某在生前立了遗嘱,把他在北京的房子留给了他的孙子李明。遗嘱公证后,交给孙子李明保管。但是老人去世三年后,李明的叔叔和婶婶起诉继承房子。这时李明拿出遗嘱,说房子是他爷爷留给他的。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他的孙子李明不能继承这套房。

对于这样的判罚结果,普通人认为是武断的,但很多律师都表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里面有一个关键知识点,就是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都没有孙子女,可见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遗嘱和遗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主体的不同,二是接受方式的不同。遗嘱接受人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一份看似正常的遗嘱,其实是一份遗赠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即使你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做,你也可以继承死者的财产。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受遗赠人到期未声明的,视为放弃遗赠。即需要自愿接受遗赠,才能接受遗赠财产。不要低估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这也是很多孙子明明拿着爷爷写的遗嘱,却无法继承遗产的诸多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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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产范围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遗产概念: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这是遗产在时间上的限定性。被继承人死亡前,其财产不能成为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实践中,有的子女在其父母生病住院期间就要分割所谓的“遗产”,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即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2,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这是遗产在范围上的限定性。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属于遗产就是这个原因。3,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不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和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这是遗产的法定性、合法性。被继承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成为遗产。

做房产公证与立遗嘱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房产公证比遗嘱更有效。即使遗嘱也可以进行房产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遗嘱公证通常是指,公民生前已经安排好自己的财产,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死亡时立刻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律师遗嘱见证一般是指,当事人申请,律师要按自己亲身所见,通过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一、公证遗嘱一般需要子女到场吗

公证遗嘱不需要子女到场。即使遗嘱人没有一位子女到场,只要公证处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员,遗嘱人自己在场,那么就可以为遗嘱办理公证手续。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

1、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2、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三是变更原公证遗嘱,必须到原立遗嘱的公证处,按原来立遗嘱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才能用新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的公证遗嘱。

三、财产公证和遗嘱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四、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如果是公证遗嘱的内容与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有冲突,属于后行为否定或变更前行为,遗嘱有效。如果遗嘱没有公证,且程序不健全(如: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此遗嘱不能对抗或否定公证的夫妻婚前财产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公证和遗嘱在法律上的概念和规定,基本上不动产是不需要进行财产公证的,而动产比如首饰珠宝和金钱之类的,就需要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以防止离婚时发生纠纷。遗嘱如果与财产公证有冲突的话,以公证后的遗嘱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死因赠与与遗赠的区别

死因赠与是指因赠与人死亡而发生效力之赠与契约,属于特种赠与之一种,常与遗赠互为比较。

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采纳,发挥着巨大的职能作用。死因赠与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赠与合同。还是新鲜事物,但凭借其独特的功能作用。正逐步被接受和运用。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与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执行人是不是继承人(遗产的定义是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遗嘱的概念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遗嘱的概念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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