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是什么意思(名词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由...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无过错原则是什么意思”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无过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由于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对行为人的惩罚显得更为严苛,因此在适用条件上法律也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名词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
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是指在工伤保险中,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属于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的除外。
2、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原则,并不等于对因为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不承担责任。工伤往往因为安全事故造成,有关机关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
3、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法总则无过错责任制指的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无过错责任指的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存在的依据,对某些 特殊侵权 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 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在合同领域“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 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现在没有特别法对除外规定作特别解释,但该规定乃顺理成章,且不悖于国外实践。 第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二、其他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 举证责任 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适用范围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合同当事人 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一)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 (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 (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 (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 合同法 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归结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无过错责任。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因为 债务人 逾期履行 债务 ,债务人已经有了过错,相应的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对不可抗力下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构成 违约责任 的认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可抗力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中,类似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至少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对该情况予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除外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但显然也为我国确立某些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创立了前提和基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责任。 有些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下仍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无过错责任,如在种类物之债中,即使遇有天灾,但因为标的物为非特定物,卖方仍然可以在市场中买到该物交由买方,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之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动。当然各国法律对不可抗的范围认识不一。理论并通常认为不可抗力为事变的一种,事变的其他情况如情势变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构成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合同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是因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质上还是一种过错,只是这种过错并不显得直接、明显,学理上对过错范围的界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这种观点采取了客观说。这和延迟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责任是基本类似的。当然,对于 债权人 来说无需考虑债务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二)《 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监护人 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 环境污染 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 妨碍通行 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谁能帮我通俗的解释一下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啊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106条
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形
根据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这种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 不可抗力:例如地震、台风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2. 第三人行为:例如窃贼入侵、盗窃等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第三人行为;3. 受害人自身行为:例如自己施加暴力、醉酒驾车等行为;4. 合法权益的维护:例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以证明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民法中的多个领域,例如合同、侵权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领域中可能存在针对性的规定,需要具体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合适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因客观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伤保险待遇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2.。在工伤保险中,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属于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原则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推定应当负责的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要负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负责。
1、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无过错原则是什么意思”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