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死刑还能出来吗(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有用吗)
法律分析:犯罪被判死刑,应当被执行死刑,如果是死缓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救吗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救吗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判了死刑还能出来吗
法律分析:犯罪被判死刑,应当被执行死刑,如果是死缓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有用吗
法律分析:有用。死刑立即执行是相对于死刑缓期执行而言的,而不是说宣判后立即执行,如果是在一审中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则在上诉期内仍可以上诉,但如果是二审或者是最高院进行的一审判决(也就是终审判决)中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无法上诉,但可以申诉或者由法院或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外,对于终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是宣判后马上执行,而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确认须执行的,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倘若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突发疾病,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吗?
法院对死刑犯判处死刑并执行是有严格时间规定的,没有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前,罪犯死在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抢救,应负有责任。处决罪犯的前一天,他果真患上脑溢血应抢救才对。只要他没死,第二天哪怕是抬着他上刑场,看守所工作人员也尽到了责任。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有数据表明,其实对于犯人在行刑之前突发心脏病的人也是有很多的,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到底要不要救治他们呢?答案是救治,肯定是要救治的。
也许有很多人觉得反正都是死刑犯了,已经要被处死刑了,那么如果不抢救可不可以呢?其实对于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虽然说他是要面临死刑了,但是时间并没有到,所以说在监狱当中,是应该要对他进行救治的。
突发心脏病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行刑之前的时间,是需要保证到他的人身安全的,虽然说他们的死刑是罪有应得的,但是在真的被执行死刑之前,还是享有了宪法赋予它的合法公民的生存权利。在行刑之前不管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剥夺了犯人的生命行为都是会被认定为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从理论上来说,如果说是执法人员在面对犯人突发疾病而不给予救治的话,这也是属于一种渎职。
需要进行抢救那么如果说死刑犯,在执行时间之前是发生了重病需要去到医院当中进行救治的话,这也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病情来选择是继续执行刑罚还是暂缓执行的。但是对于那些面临死刑的犯人,其实也是会惧怕死亡的,在这时候,对于他们来说,是渴望这一线升级的,但于此同时也是绝望的,对于死亡的恐惧也是导致了在执行前,这些病情的发生的,像是小便失禁、心跳加速或者是突然晕厥等等反应。
所以说也是有人认为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恐惧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说犯人已经是没有办法在挽救自己是生命的话,那么在这时候也就会希望死亡能够痛快一些,而不是一直拖延着,因为这样会更加的恐惧。这时候其实就应该要趁着发病迅速的执行死刑了,减少犯人的痛苦,到那时如果是救治回来,再执行的话,也就是救治了之后,让他再次面对死亡的这一恐惧。
被判立即执行的死刑犯,还会从法庭转移到监狱暂时关押吗?
看来你对我国刑诉法不了解,才提这样的问题。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我国的第一审法院可以有三级,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并不是在法庭上就剥夺了罪犯的性命。还有个上诉期。除最高法院是第一审的案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判的案件都可以上诉。二审如果维持原判,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如果一审是最高法院及其派出的巡回法庭,可以直接进入复核程序。这是理论上这样,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非常少,只是理论可以。我个人理解,一是最高院工作忙,再是如果最高院审理这样的案件,如果罪犯家属不理解,容易把矛盾引向首都。
最高院负责死刑复核,就是坚持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综合平衡。人头不是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生命可贵,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最高法院对全国的刑事案件复核,力争办成铁案,不枉不纵。近几年,将部分案件复核程序授权高院审理。
等复核程序结束,才能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这段时间有时会很长,所以,必须在监狱关押。
好像还要报最高法院核准,没有几个月办不完,所以转监狱是肯定的。
不会!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关押到看守所等待最高法的核准,核准后在看守所交付执行。没被核准等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后再投放到监狱。
到看守所单独隔离,有法警值班守候。
必须很明确且十二万分的肯定地告诉您:被判立即执行的死刑犯,不会从法庭转移到监狱里关押!
还要告诉您两个事实:①,死刑犯是关押在看守所!是的,死刑犯是关押在看守所,而不是关押在监狱。
投入到监狱里的服刑人员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这三种已决犯人。
看守所关押的为未决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只剩下三个月刑期而不需要投进监狱里的已决犯。
所以,如果您看到某些条友回答说死刑犯还会投进监狱里,那您可以认定为这位条友回答出来的问题是一条贻笑大方的错误答案!
②,判决死刑犯的一审法院,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或者是基层法庭是没有资格去审判死刑案件的。
你的,明白的没有?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一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死刑立即执行,这只是一个初步判决及法律文书上的表达方式。这并不表明此死刑犯经一审法院判处为死刑后,此死刑犯就会立即绑赴刑场去执行枪决而马上会处决枪毙掉。
死刑犯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为死刑后,死刑犯是不是真的就会确定会上刑场被枪决掉,其实中间的变数系数的空间还很大。
死刑犯一审被判决为死刑后,中级人民法院还需要将判决结果呈报给上级法院也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省高院是不是就有权利决定死刑犯的最终死亡走向呢?告诉您:省高级人民法院只有死刑复核权,没有决定死刑犯真正死亡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待死刑的基本原则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所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还需继续呈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死刑核准。
这也就是说,死刑犯一审被宣判为死刑后,死刑犯到底能不能死,这中间的审判时间还很长。事实上,一审判决为死刑的死刑犯,其实还是个未决犯。
既然死刑犯还处于未决犯的再审阶段,那么,此死刑犯是不能送入监狱的。依法,此时的死刑犯还必须再次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后续对死刑犯的多次提审及审判。
?死刑犯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为死刑后,死刑犯在最高法对其下发的《死刑复核执行通知书》签字画押后,死刑犯最后在看守所里还有倍受煎熬的又是最宝贵的七天黄金时间。
在这最后的七天时间里,死刑犯就等着命归西天并结束其罪恶的人生。
简单说,死刑犯从一开始直至真正死亡的前四个小时,死刑犯都是关押在看守所里的。
死刑犯没有资格也没有机会被投进到监狱里面去,因为,死刑犯已经没有生的机会和生的希望了……
不会,
立即执行的好象不关押了,直接就起了。
枪下留人?除非关键时刻有重大立功或是有利证据出现需要落实再审。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86年年底,我们中队遵命执行死刑任务,早上四点左右,执行任务的三个班就吃过了早饭,坐上 汽车 奔向看守所,大约六点左右公安、法院的人也陆续抵达。
狱警、干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走入监区提犯人,战友们在监狱的门口等待,不一会监狱的过道中传来哗啦哗啦声,这是脚镣摩擦地面的声音,听着毛孔顿开很是慎人。
押运时,犯人蹲在车的中间,车上四个角由四名战士看押,车在风中急奔,八点左右到了审判会场,九点左右宣判开始,犯人被一个个押上去,宣判完毕后又押下来。全部审判结束后,押往刑场,记得是一处距离市二三十公里的山沟里,每名犯人都由两名战士从车上架下来,并架到执行枪决的地点,这时有些犯人就身不由已了,只能拖着走,当犯人面对山的方向跪下后,执法人员便从其身后对准后脑开枪了,当时不有一枪打偏了,法警又上去补了一枪。
这当然是几十年前执法流程,现在对于犯人也是更加人性化了。
这个事情我有发言权,我二叔退伍之前是在刑警队里面担任警员,在他从警的三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也经历过几起死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他们日常工作就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 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 社会 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
我二叔说,那个时候 社会 治安比较差,再加上那时候的公安力量并不是十分的齐全,各个地区也没有配备武警部队,因此在那段儿时间也出来了很多悍匪,就比如说东北二王王宗坊王宗伟,北京的抢夺武警战士的悍匪白宝山,以及悍匪张君等等。
因此那个时候的死刑还主要是枪决 ,一是因为执行枪决能最大程度的来震慑犯罪分子。二来那个时候的注射死刑的技术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因此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行刑方式,简单直接;我二叔说,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时枪决主要是打犯人的心脏,但是有些刚新型的战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枪决的时候常常会打偏,之后就要再补上一枪。他们事先会将行场周围隔离出方圆5公里的行刑区域,便于执行任务,另外也是怕在使用枪决的时候,因为子弹弹道偏离,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伤害。
不过现在的死刑都不是由警察来执行的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也在进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 因此如果并不是非常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人来说,都不采用枪决的形式,而是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目前都是由法警来进行主导整个流程,具体执行注射死刑的话,则会由法医来执行。
其实我二叔对我说,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他心理压力其实挺大的。即使这个人非常的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瞬间剥夺了人的生命,确实有些心理压力。
而且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因为我二叔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
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 其实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非常的可贵的,不可能是因为一个审判就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确实罪大恶极,但是如果有悔过的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很可能会改判。死刑缓期或者无期徒刑,也可能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改判为有期 。
就像我二叔说过的一个案例,在监狱中遇到一个人体带毒的小伙子,当时是刚满19岁,但是由于人体带毒超过了50g,按照法律来讲,超过50g的将判处死刑。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协助警方抓获了贩毒的头目立了一大功。
因此在量刑的时候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后听二叔说,这个小伙子在监狱里表现的非常良好,已经在监狱获得减刑。不过也得至少要服30年以上的刑期,这样的话,这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都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了。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犯法。
另外大家知道吗,咱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枪决这个死刑方式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就在当天,一般是在第二天凌晨。期间可以见亲人,夜晚还有人陪伴,缓解痛苦的程度。夜晚和早晨都有比较丰盛的饭菜。吃完后签字,警察专车押运到指定地点枪决。一套执行程序,需要时间。
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法律极端的无知。
首先,法律上从来没有宣布“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表述的,而是“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只是一审判决,那么判决书还要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某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即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国司法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作出裁定,并下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才可以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中级法院对犯人执行死刑。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加入到政法队伍中来的,经常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也经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法庭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拖到刑场上枪毙的情景。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
即使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也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 就是说, 死 刑 案 件中 有 个 复 核 程序和 核 准 程序, 不 可能出 现 法 官 在 宣布一 审 判 决 时 , 神 气活现的 下 令 把 被 告 人 当 场 拖 出 法 庭 处 决 的 情 景。
有 些 网友可能就 会 有 疑 问 , 那 我 们 看 影 视 片 中 过去经常有 法 官 宣布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的 画 面 ,这个 情 节 是 胡 编乱造 的吗 ?
为 此 , 我 专 门 请 教 了 一 位 政 法 老 前 辈 。 他 告诉我 , 解 放 初 期 镇 压 反 革 命 , 确实是 法 官 在 公 审大会上 宣布 “ 某 某 某 犯 某 某 罪 , 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 ,然后把 犯 人 从 审 判 台 上 押 下 去 , 直接拖 到 刑 场 处 决 的 。实 际 操作的 方法是: 事 先 由 办 案 人 员 向 县委负 责 政 法 的 领导、 公 安局局长、 检 察院检察长、 法 院院 长 几 个 人 组成的领导小组汇报, 会 议 上 就 定 下 来 怎么判 刑 。审 判 基本上 是走 个 程序。 主 审法官 是 按 照 领 导 小组的意 见 来 定 案 的。 除了在 公 判 大 会 上 , 法 官 发现案 情 有 较 大 的偏差,按 原 定 方 案 判 决 可能有 问 题 时 , 可以暂 缓执 行 原 决定。 待 领 导 小组同意复 查 后 再 决定如何处 置 。
WG时 期, 有 段时间砸 烂 了 公 检 法 ,生 杀予夺大 权 就 掌握在 军 管 会 几个人 手 中 , 死 刑 案 件 的 处理也就 很 草 率 了 , 也 会 出 现 把 不 该 判 死 刑 的 人 给 处 决 了 的 情况 。
直到1979年 , 我 国 颁布 了 《 刑法》 和 《 刑事诉讼法》 , 法 治 建设才 步入了 规 范化 的轨道。
有些网友有 时 候会觉得我 国的法 治 建设还 有 许多不 尽如 人意之 处 。 这是事实。但是实 际上, 改 革开放以后, 特别是 近些年来, 中国的 法 治 建设较 之 以 往 已经有 了 长足的 进步,不 要 说 那 些 老 前 辈 了 , 就是我 们 这 些 亲 历 过 这 些 年法 治 建设的历 程 的 政 法 工作者 , 都 感 叹 法 治 建设与 现 代化接 轨 、 与 世 界 文 明 接 轨 的显著成 绩是 令 人 惊叹的!
我法院的同学说枪毙人叫杀猪!以前枪毙人法院最后一次宣判后,挂个牌子然后大红字大x枪毙!武警前面一辆车架着机枪,后面的车是拉犯人的,由武警拉上去满大街游行,见过小偷被枪毙的,然后拉去火葬场附近垃圾场枪毙,现在枪毙直接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宣布枪毙然后直接看守所拉去枪毙,坐的是面包车,看不到!
以前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直接上车拉走枪毙,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游街示众!我亲眼看到的一次枪毙6个,跪在一片甘蔗地后面的空地上,我们几个人躲在甘蔗地里面偷看,用刺刀顶住后面的绳子,后面一枪,翻过身又一枪,然后法医验身,没死的再补枪,其中一个老男人开了4枪,老女人开了6枪,最后拿黑色尸袋装起来,拉到火葬场。
不是!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有10天的上诉期限,罪犯如果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有两种可能。维持原判,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维持原判时,则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即可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有两种情况分别不同:一是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向罪犯宣布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是不会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二是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进行公判后,验明正身,即可将罪犯押解到刑场执行死刑。
一般来说,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审核已经批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内要进入的一个程序。
在这个程序及时间之内,犯罪分子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作最后的交待、陈述,留下遗嘱,会见亲友,等等。如果案情没有变化,对犯罪分子就“到时不候”,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枪决的,也有注射药物的)。
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是需要大家必须懂得的。这就是:一审定案,二审终结。有些案件,还要启动再审或发回重审。
总而言之,对于死刑,还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并下达执行的命令,才能启动执行。
当庭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刑处罚。只是现在人性化的执行死刑,一般采取注射药物,或者是拉到刑场枪毙。死刑犯枪毙时痛苦相对较小,只是精神上崩溃。但罪犯所触犯的是滔天大罪,罪有应得,观众们不要有同情心!
记得在90年代初期,看到过关于当时宣判立即执行的情况。那个时候对于犯罪分子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场面是非常宏大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宣判大会,一次是在春季宣判大会,一次是在秋后问斩。
记得那一年,我正在上初中。那个初中在镇驻地,是我们那里镇上最大的一个学校,而且操场更是特别的大。
记得全县宣判大会那一天,正好逢农村大集,人员是特别的多。学校里全部放假,由老师组织观看集中宣判大会。
那时我们学生在操场下边排成队,等待死刑犯到来。当然,赶大集的农民也非常的多,也知道在这一天是全县宣判大会。
当时从学校的大门口一直到操场,在一里多路的路程上。全部站满了武警。那些武警全部荷枪实弹,几乎是一米一个人武警。
拉着死刑犯的车辆,全部是大卡车。前面有两辆车上面站满武警,荷枪实弹,而且还有一挺冲锋枪架着。
紧接着后边就是两辆大卡车,大卡车两边站着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背后都插着牌子。在犯罪分子后面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后面依旧有两辆武警卡车做护盾。
宣判大会开始以后,首先宣判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罪行比较轻的。宣读了宣判书,主要宣判他们的判决结果。
宣判结束以后,必须站在操场的土台子边上,然后每个人有两个武警在后面逮着。主要是让在场的人,知道这个人犯了什么罪。尤其是那个村里有个犯罪分子,下面的村民都指指点点。
最后宣判的是犯死刑的人,犯死刑的人也是被看管最严的犯罪分子,戴着手铐脚镣,背后插着死刑的牌子。
对于被宣判的死刑的人,他们当时就感觉到身体瘫痪了。有的直接被两个武警架着,根本不会走路了。毕竟他们将会被立即执行,面临着死亡到来。
宣判结束以后,首先是武警上两辆车在前面开道,紧接着犯罪分子上了卡车,按照原先的位置在站在上面。后面还有两辆武警的大卡车压后。
大卡车拉着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大集的主要街道,当时街道已经被特警隔离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赶集的村民知道犯罪的下场。
其实过去的这种游街宣判犯罪分子的方式,还是非常好的,至少能够对 社会 造成威慑力。所以在过去的确犯罪分子比现在要少,表现出 社会 安全状况比较好。
被宣判的死刑的犯罪分子,直接的拉到刑场上被枪毙。那个时候时候,并没有什么刑场,而是选择一个距离主路比较偏的一个小沟渠,或者河道边直接枪毙。
枪毙完以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家人在场的,直接拉到家里面就埋掉了。那个时候,在我们这里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火化的。如果家里没有人的,村里派人收尸。
现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对生命越来越重视。尤其对于那些死刑犯死刑最高法院审核制度,负责制度,审批制度。不再像以前,一旦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直接就拉到枪毙点执行枪毙 。
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对于宣判死刑人员有10天的上诉期,如果这10天对于宣判的结果没有异议,就要上报到省高级法院核实。
省高级法院看到没有什么问题,然后上报最高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作最终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核时间,其主要的方法是委托原宣判的法院进行重新审核。
如果在这一个月当中,确实没有出现被宣判的犯罪分子其他的意外情况,最高法院将会审批执行死刑,执行的时间在一周之内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有异议,那么就进入了第2审的阶段。也就是重新再寻找证据,启动审核的第二程序。但大多数都是维持原判。很少有改判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缓的,当场无罪释放的人凤毛麟角。
据在监狱里服刑出来的人员描述。死刑犯没有出现上诉,或即便是上诉维持原判的。一旦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犯也只有在执行死刑前的两天,才能够接到执行的命令。
死刑犯在监狱里就是重刑犯,尤其在通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对他进行严加看管,而且24小时进行监控。死刑犯需要带上手铐脚链,并连在一起,防止他们自杀。
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会被安排吃上饱饱的一顿饭,现在主要是吃水饺,在过去还能喝上一壶小酒。
死刑犯吃饱喝足之后,在监管之下洗洗澡,接着就会换上亲人送给的衣服。如果没有亲人款的话,只有监狱里给买一套衣服换上。
然后,对死刑犯验明正身结束后,通过监狱特有的生死门,直接交给生死门外的特警,接着就会拉向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犯在七日以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会停止执行,要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期间,这种情况会进行改判。毕竟是一尸两命。
写在最后:在过去那种游街的宣判执行死刑,其实这种做法对 社会 能够造成威慑力,也对犯罪分子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对于现在基本上实行的是小范围的进行宣判,而且也没有过去那种执行死刑的宣判场地,似乎对犯罪分子来说,有一种犯罪成本比较低的现象。
特别对于那些不判死刑的人,尤其犯罪判刑比较短的,他们甚至会出现累犯的现象。如果对他们实行区域性的公开宣判,做到当地区域家喻户晓的现象。这样至少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再次犯罪的心理压力增大。
也许现在采取的是网络进行公开宣判,但毕竟通过网络看不出那种现场的威慑力和那种宣判的庄严气氛。当然时代在改变,也是对一些犯罪分子的隐私进行保护,毕竟一些人改造后也就成为了正常人。
你是对过去那种游街式的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做法支持?还是现在这种宣判后,再复议审核再,并进行人性化的执行死刑支持呢?
为什么死刑犯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会看一些法制节目,但看到一些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刑犯的时候,大家都希望能够将这些罪无可赦的死刑犯立即执行死刑,但在实际情况中却不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死刑犯都是无法立即执行死刑的,有判为死缓的,即使立即执行死刑,也需要经过一些程序,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判决死缓法院会依照国家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非常严重时可以判决死刑,但是又如果没有达到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就可以判决死缓。那么就意味着还要在监狱中还要服刑两年,如果在这两年期间表现良好的话是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的,这是给犯罪的人一个改过得机会。
二、为何不能立即执行死刑死刑应该是中国刑法中一种最严重的惩罚,国家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态度,对死刑采取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一般在判决立即执行死刑之后还需要七天的时间。因为在执行死刑之前还有许多复杂的程序要走,就是本着人道主义的观念,给予死刑犯和家人见面的机会。其实死刑犯不能立即执行死刑,还要苦苦煎熬七天,对于死刑犯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心里琢磨。
三、立即执行死刑的特殊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些立即执行死刑的特殊情况的,这是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行为。例如警察在出警的过程中,遇到某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会伤害到其他人的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并且通过劝解依然不听的情况下,那么警察为了维护他人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就可以对于此人执行死刑。
判死刑一定会死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死刑有两种情况:(1)死刑立即执行的,会被处死;(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会死。 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宣判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罪名成立、核准死刑的,会被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是死刑的一种,但不是立即执行,给予两年的考验期。两年内有悔改表现,没有其他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再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被判死刑一定会死吗
死刑有两种情况:
1、被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一审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会立即处死;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宣判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罪名成立、核准死刑的,会被执行死刑;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会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是死刑的一种,但不是立即执行,给予两年的考验期;两年内有悔改表现,没有其他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再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3、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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