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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转载)(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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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转载)(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

本文由法律知识为你整理的2013年新政策规定全文,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缴费不足15年,可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

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A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

B26号文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8号文件的新要求

(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

(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超过1200。

(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

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8、相关制度衔接

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相关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新政策,更适应我国发展国情,更贴近民生。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转载)拓展阅读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转载)(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

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

光明网评论员:一所中部某省农村开设近30年的敬老院,近日正深陷去留困境。据媒体报道,该敬老院收费价格低,人际关系和谐,深受当地老人欢迎,但因不符合该县关于养老机构人员配备等规定,无法办理相关证件,面临被取缔困境。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转载)(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

根据该报道,这所敬老院目前入住17名老人,其中6名是来自周边村庄的“五保”老人,大都独居、丧偶,子女在外打工。敬老院的承包者及其老伴和儿媳,是敬老院的厨师和护理员,他们3人是这所敬老院的全部工作人员。按照该县关于敬老院的文件,这所敬老院资质存在问题,如想继续经营,“至少要配备3到4名护理员、1名专职厨师以及安全管理员、保洁员等”。

一家开设近30年的养老机构,在仍正常运营且受到入住老人欢迎的情况下,面临机构护理人员“不达标”带来的资质审查问题,这不禁令人思考养老机构到底应当如何运营和发展的问题。在农村老龄化加剧的大背景下,妥善解决这些农村养老机构的资质难题,是落实老有所养、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答题。

一边是农村老人的养老依靠,另一边是资质审查的条件缺失,这种“两难”局面,成为许多农村养老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难题日益凸显,“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白天听狗叫,夜晚闻鸡鸣”,是许多农村老人孤独生活的真实写照。特别是对一些患有基础性疾病,或因身体残疾丧失部分生活能力的老人,如果居家养老行不通,社区养老没条件,机构养老又面临资质不足的现实困境,那养老就更成难题。

近年来,老龄产业快速发展,许多城市甚至县城都布局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中高档养老机构,与之对应的是各地出台了一些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包括护理员、保洁员、安全管理员以及专职厨师的配备数量等,这本来是好事,但在许多农村地区却“水土不服”。一些农村老人不愿或不舍得住这些养老机构,而“家门口”的养老机构又面临资质难题,反映出了农村养老市场的结构性矛盾。

其实,关于养老机构人员配备方面的设立条件,国家民政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政部2013年发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指出,设立养老机构,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此法在2019年被废止后,民政部又于2020年出台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其中延续了相关表述,指出“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这个规定本是为了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但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硬性要求养老机配备相关人员的依据。

解决农村养老难题,还是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村老年人的自主选择。一方面,农村老人往往对价格特别敏感,定价超过一定范围,入住率就会大幅下降,使高标准的养老成为一种“不可及”的服务。另一方面,除了价格因素之外,还有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问题。中国农村与城市的文化生活完全不同,费孝通先生就曾用“乡土社会”“熟人社会”来描述这种特征,一方面是安土重迁、故土难离,另一方面是“小圈子社会”,习惯于与熟人打交道。

在这种文化传统浸淫熏陶下的老人,虽然客观上需要养老机构提供的热饭热菜、日常体检、清洁服务,但同时也希望能时常围着老房子遛遛弯,跟老邻居聊聊天,在菜园里侍弄蔬菜花草。他们对机构养老的最大期待是一种“不离乡不离土的家门口的养老机构”,或许未必那么齐整和规范,但只要价格实惠、干净卫生,能够提供一日三餐,急事有人照应,就能解决很大问题。

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一味追求高标准,其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制定农村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政策要求,也应当循着这个大方向去。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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