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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公开政务数据应遵循什么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徐州市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公开政务数据应遵循什么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一、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二、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的原则有关的法律规定会有具体的介绍,所以对于有关的问题处理,只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就能有效的处理,但是对于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自己要做好充分的认识,因为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会有积极的意义。

公开政务数据应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信息公开坚持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坚持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如下:

1、政府责任原则;

2、一般公开原则;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4、及时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1、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2、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型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为最主要的行政案件类型之一。

百度百科-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

在坚持“谁制作、谁公开”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对“谁保存、谁公开”应有限度的调整适用,从而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与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平衡。对于真实性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布信息注意事项

在选择信息发布渠道时要注意,最好选择有名的网站或平台,或者选择社会化网络媒体进行发布信息最好。当然这要视产品情况和企业情况而定,选择最合适的渠道是成功的第一步。

然后对所发布的信息的内容也要做到准确、真实、及时、与产品的相关性要高,还有信息的合理排版也很重要!发布信息就是为了推广产品的知名度,因此在发布信息时一定要做好效果的评价。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二、个体信息,具体可以分为哪些

1、和企业相似的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性主体,如工商个体户、合伙制经济实体。在以往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这类主体都是参照企业执行的,无需特别申明。

2、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因其组织的公益性质,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开为原则的,而且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3、是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涉及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的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公开前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依法审查原则。

法律分析

谁公开谁审查原则。“谁公开谁审查”符合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精神。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开的信息不涉密这一事实负责。二是保密审查的实际工作可交由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但机关和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承担保密审查的责任。公开前审查原则。保密审查是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信息“过滤器”的功能,目的是在公开前过滤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至于在公开前的哪一个环节审查,具体由谁负责进行审查,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所建立的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中做出具体规定。全面审查原则。可公开的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无论是哪一类信息,在正式公开前,都要全面地对每一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还要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保密审查。依法审查原则。保密审查的结果关系重大,必须依法审慎进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保密审查工作,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从本机关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公开政务数据应遵循什么原则)

好了,关于“徐州市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徐州市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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